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稅則號為75021000和75022000未鍛軋鎳的出口退(免)稅政策。具體執行時間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信息來源:規財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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