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需進一步明確監事責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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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1月04日 11:32 上海證券報 | |||||||||
    去年曾出現多起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或失蹤或涉嫌違法違規之事,消息一出,股價也應聲下落。這也表明,上市公司董事和經理是否有失職乃至失足行為對投資者切身利益影響之大。按理說,上市公司有一套完整的公司治理結構,如果出現類似問題,則表明公司內部的監管機制還存在問題,這里,筆者僅就監事的責任談談看法。     現行法規中僅僅規定了"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監事
    以職工代表身份擔任監事者每年參加完兩次例行會議就什么都不再過問了,也不需要向職代會匯報履行職務情況,如此監督制約的效果也就難以保障。     目前,隨著證券市場的國際化進程加快,市場競爭加劇,公司董事和經理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正在日益顯現出來。由此決定了對他們的監管也必須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強化企業的內部監管機制:     首先,管理層應組織修訂相應法規,明確規定當監事認為董事、經理的行為存在失職,已不適合再擔任相應職務時,可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建議對其實施罷免;當監事認為董事、經理的行為有可能給股東造成嚴重損失,情況又特別緊急時,經全體監事一致同意有權直接制止其行為,事后再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予以追認。規定監事如果出現玩忽職守行為而給股東造成重大損失的,也必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規定以職工代表身份擔任監事者必須定期向職代會匯報工作;職代會應聘請社會上的有關專家擔任顧問,以提升自身的議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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