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黃宙輝、通訊員高濤報道:自2005年1月1日起,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據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規定,納稅人應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對外公告的辦稅地點(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公室)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通知》對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稅款征收、免減退稅程序、完稅證明開具、車輛的過戶、轉籍、變更以及車輛價格信息采集都作了明確和詳細規定。
廣州市國稅局和廣州市交委也于日前聯合發布通告,明確從2005年1月1日起,廣州轄區范圍內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工作統一由廣州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廣州市、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市和增城市等5個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公室,將于明年1月1日起開始辦理車購稅征收業務。原廣州地區各車輛購置附加費征稽管理處(所)同日起停止代征車輛購置稅。(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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