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行為,商務部于2004年12月30日頒布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商業特許經營是特許當事人雙方通過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一種現代流通方式。由于特許經營的
特許人不是通過資本、設備等有形的、易于保護的資產擴展業務,而是通過商標、商號、經營技術、服務標準等經營資源的許可擴展業務,與傳統營銷方式相比,特許經營的健康發展更需要健全的法律作保障。
特許經營在我國始于20世紀90年代。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特許經營呈現出數量增長快、地區分布廣、業態和業種多樣的特點。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特許經營體系達1900多個,涉及超級市場、便利店、家電專業店、服裝專賣店、藥店、書店、洗衣店、彩擴店等近60個行業及業態。實踐證明,特許經營在調整流通結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吸納民間資本、擴大勞動就業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我國目前有關商業特許經營的規定主要是1997年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該試行辦法規定較為原則,已不能適應我國特許經營快速發展的需要。如信息披露是特許經營活動中非常重要的內容,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充分、準確,是防范投資風險、保護被特許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但該試行辦法對信息披露的內容及要求缺乏明確規定。此外,根據我入世承諾,我國應在加入WTO后3年內對特許經營取消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限制。因此,制定《辦法》,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進一步規范我國特許經營活動的客觀要求,也是擴大開放、履行入世承諾的需要。
《辦法》結合目前我國特許經營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對1997年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辦法》共9章42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分別對特許經營當事人、特許經營合同、信息披露、廣告宣傳、監督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特許經營、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詳細規定。《辦法》統一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行為的任何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商業特許經營行為除在程序上有特別規定外,其設立條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信息披露、廣告宣傳等,均與內資企業保持一致。
《辦法》的頒布施行,既體現了我國履行入世承諾的積極姿態,也是規范特許經營市場秩序的有效措施,同時也是我國現階段特許經營活動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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