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5個小區的業主代表近日上書提議,希望改變按建筑面積計算業主大會投票權數的方式;主管部門回應,新物管條例細則將做具體規定
盡管新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大會有權解聘物業公司,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業主大會的這一權益卻往往遭到開發商及來自其他方面的壓力。
日前,人濟山莊、光大花園等15個小區的業主代表聯名上書,對業主大會、業委會法律主體資格的確立及業主大會投票權數的計算基礎提出了修改意見。相關主管部門對此尚未明確表態,但此事卻引起了業內的關注。
「意見核心」
確定業主大會法律地位改變投票權數計算方式
12月26日,聚龍花園業委會成員王先生向本報記者出示了由15個小區業委會簽名的,關于加強社區居民組織建設及物業管理相關立法問題的意見書,建議確定業主大會及業委會的法律主體資格,并希望業主大會投票權數的計算方式由過去的按建筑面積計算改為按戶數計算。意見書指出,因小區公共建筑面積多為開發商所有,所以若按建筑面積計算業主大會投票權數等于間接擴大了開發商的權益,不利于選舉的公證性。
意見書同時還提出,目前業委會所要處理的社區事務在很大程度上已涉及到了公共管理事務領域,小區業委會也必將逐漸演變為基層組織。所以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法律主體資格應在物權法等有關法規中明確規定,其備案應由民政部歸口管理。
「提議」
將居委會與業委會合二為一
業主王先生建議,在立法和實踐中,可將社區居委會及業委會這兩個居民自治組織合二為一,納入同一管理體系。王先生稱,海淀區人濟山莊等一些商品住宅小區居委會及業委會的建立就采取了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模式,事實證明效果良好。
「提議」
采取按戶計票、分類表決的原則
聚龍花園業委會另一位成員認為,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委會在很大程度上已涉及了與財產權相關的其他民主權利及公共事務的管理,因此在《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定中,業主大會的投票表決權數不能簡單地、不負責任地照搬公司股東大會的,按一平方米一票計算票權。
王先生也強調,如果按建筑面積計票,開發商在物業區域占有很大面積(其中包括公建、未售出住宅),所以很容易掌握表決權,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王先生認為,業主大會投票表決權應當采取按戶計票、分類表決的原則,特別是對解聘開發商控股的物業公司進行表決時,開發商雖具備業主身份,但應當回避。
王先生還稱,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聚龍花園業主大會已制定了《聚龍花園小區業主公約》、《聚龍花園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按戶計票要比按面積計票來更為科學和實用”。王先生認為。
政府回應
目前按戶計票并不可行
對于按戶計票的建議,市建委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負責人表示,現在北京尚未出臺《物業管理條例》具體實施細則,將來具體規定是按戶數,還是按面積來計算表決目前還不能確定。
對于業主的提議,這位負責人認為就現階段來看并不可行。
觀點碰撞
業主:按戶投票才能保障小業主權利
椿樹園業主李先生:如果按面積投票,小區沒有賣出去的房子都算開發商的,那么在選聘的發言權上,開發商占有絕對優勢。只有按戶計算的投票方式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護小業主的權益。
物管委員:不能剝奪開發商大業主權益
原上地西里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蔡若炎:按戶數表決的方式我不認可。開發商也是業主,不能因為是開發商就剝奪其大業主的權益,開發商擁有公建配套等設施的產權,所以擁有更多的權益也不為過。
律師:按面積表決可設上限
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秦兵:按面積表決時可設置上限,如規定小區大產權人不能超過10%的投票權,以限制大業主的投票權。
專題采寫本報記者吳海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