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我國將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汽車進口配額管理,并將對汽車進口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2004年簽發的汽車《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證明》、《進口許可證》有效期截至2004年12月31日,2005年1月1日起自動失效,屆時進口單位須憑《自動進口許可證》辦理汽車進口報關手續。鑒于部分進口單位在《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證明》有效期內訂購的車輛難以在2004年年底前到貨,為做好新舊證件管理的銜接工作,有利于相關企業正常經營,現將有關換證事宜公告如下:
一、換發《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程序
(一)進口單位向本地區、部門機電辦提出更換新證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二)各機電辦對換證申請材料進行核實,統一將本地區、部門進口單位換證申請的書面材料及電子數據集中報送商務部(機電司);
(三)國資委管理企業及其他有關單位,可向所在地機電辦提交換證申請有關材料及電子數據;
(四)商務部對申請材料核實后,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
二、換發《自動進口許可證》所需材料
(一)申請換證的說明,應標明原配額證號、數量、對應的許可證號、已報關數量及申請換證的數量;
(二)《機電產品進口申請表》,進口用戶和商品編碼應與原配額證明相應內容一致,申請換證的數量不得超過原配額證明中未報關的數量,備注欄中注明原配額證號;
(三)2004年12月31日前簽定的汽車訂貨合同;
(四)2004年12月31日前銀行出具的付匯證明材料;
(五)《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證明》;
(六)《進口許可證》。
上述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如提供虛假材料,不予換發《自動進口許可證》。
三、《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
換發的《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為半年,不再延期。
商 務 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信息來源:福州特派員辦事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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