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越南網30日訊,根據越南財政部新近發布的第124號通知規定,在越南的外資企業和個人在每財政年度結束并提交了年度稅務決算報告后才能將利潤匯出境外,且每年只能集中一次匯出。如果外資企業已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定期一季度或半年一次將利潤匯出境外。已結束經營活動的企業可將全部利潤匯出境外。對于合資企業或合作經營企業的外方,如果已申報年度企業所得且已按季度暫交企業所得稅的可按季度或半年一次暫時將利潤匯出。下列情況的外資不能將利潤匯出境外:1、未執行企業所得稅申報的;2、所獲分配的利潤不符合越
南現行的稅收、會計法律的有關規定的;3、根據投資許可證的經營期限或投資業主或政府職權部門的決定終止運營前最后一年的利潤已匯出的。
(信息來源:駐越南經商參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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