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29日電】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了《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有關外匯管理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通知》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須在獲得國家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后,由境外投資者或其境內代理人持相關材料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不良資產對外轉讓備
案登記、收益匯出核準和注銷備案等手續。通知還規定,外國投資者或其境內代理人可(購匯)匯出不良資產再出售、再轉讓的收益或經營的收益,等等。
《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30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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