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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的通知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9日 19:32 商務部網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統計局,各有關企業:

  為全面、準確、及時地反映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全貌,為國家分析境外投資發展趨勢,檢測宏觀運行,制定促進導向政策和實施監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國資本項目預警機制提供依據,2002年,原外經貿部、國家統計局共同引發了《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外經貿合發〔2002〕549號)。該制度實施兩年來,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工作進展順利,2004年,中國對
外貿易投資洽談會期間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共同發布了《2003年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非金融部分)。

  根據國家統計局《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第4號令)的規定,在借鑒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地區)對外直接投資理論、方法的基礎上,結合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工作中的實際情況,經廣泛征求有關部門、企業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我們對原統計制度進行了修訂和完善。現將修訂后的《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原《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外經貿合發〔2002〕549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商 務 部國家統計局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商 務 部國 家 統計局二○○四年十二月《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第一部分 總說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實際情況,科學、有效地組織全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工作,充分發揮統計咨詢、監督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對外直接投資是指我國國內投資者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設立、購買國(境)外企業,并以控制該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的經濟活動。

  第三條對外直接投資統計的基本任務是通過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提供統計資料,全面、準確、及時地反映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全貌,為國家分析境外投資發展趨勢,監測宏觀運行,制定促進導向政策和實施監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國資本項目預警機制提供依據。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發生對外直接投資活動的企業、團體等(以下簡稱境內投資主體)。

  第五條 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逐級報送。

  一、商務部根據國家統計局的統一要求,負責全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統計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工作,綜合編制、匯總全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資料。

  二、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工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境內投資主體(不包括該行政區域內中央管理的企業,下同)的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工作,綜合編制、匯總并向商務部報送本行政區域內的對外直接投資統計資料。

  三、境內投資主體負責管理本單位的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工作,按照本制度規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資企業的統計資料,綜合編制、匯總并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報送本單位的統計資料。

  第二章 統計范圍和主要內容

  第六條對外直接投資統計的范圍主要包括境內投資主體通過直接投資在境外設立的各類公司型企業和非公司型企業(以下簡稱境外企業)。境外企業按設立的方式主要分為境外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分支機構。

  第七條對外直接投資統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境內投資主體的基本情況;境外企業的基本情況;境內投資主體與境外企業間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通過境外企業實現的貨物進出口情況;境外企業核準情況。

  第八條 對外直接投資統計的指標主要包括:協議投資額;實際投資額;

  對外直接投資額;對外直接投資凈額;股本;利潤再投資;反向投資額;匯回利潤;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實收資本;銷售(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年末從業人數;境內投資主體通過境外企業實現的出口額;境內投資主體通過境外企業實現的進口額等。

  第九條 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報表包括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基層報表和對外直接投資統計綜合報表。

  《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報表目錄》及報表編制說明是本制度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統計資料的報送、管理

  第十條對外直接投資統計資料是指運用統計方法取得的、以數據形式反映對外直接投資發展狀況的統計信息的總稱,包括統計數據、統計報表及分析報告等。

  第十一條 本制度采用定期填報統計報表方式,搜集、整理統計資料。調查表分為年度報表和月度報表。

  商務部、國家統計局根據需要對重點統計調查項目采取典型調查方式,收集、整理統計資料,具體辦法另文制定。

  第十二條 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報表報送渠道:

  (一)境內投資主體為中央企業、團體的直接向商務部報送統計報表。

  (二)其他境內投資主體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三)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資料并上報商務部,同時抄送同級統計部門。

  (四)商務部匯總全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資料后報國家統計局。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和健全統計資料的簽署制度,統計報表須經本單位負責人、制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出。

  第十四條各單位必須依法建立統計資料的審核、查詢、保密、交接、檔案等管理制度,并對統計資料的質量進行檢查,如發現差錯,應及時向上一級業務統計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并予以更正。

  第十五條 建立并逐步完善對外直接投資統計數據的質量監控和評估制度。

  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統計數據將定期進行監控和評估。

  第十六條 屬于國家機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對在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 統計數據的公布與調整

  第十七條對外直接投資統計數據采取定期公布制度。年度統計數據由商務部、國家統計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統計公報形式對外公布,月度統計數據由商務部于次月15日前對外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第十八條 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管理中使用的以及對外提供的統計資料,以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十九條 對外公布的對外直接投資月度統計數據包括商務部根據上年度利潤再投資測算的月度利潤再投資。

  第二十條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可根據對外直接投資實際情況對本年月度數據及上年度年報數據予以調整,最終數據以統計公報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五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統計調查任務的需要及統計工作量,設置統計機構,指定統計機構負責人,配備專職或指定兼職統計人員。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保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統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在統計機構負責人的監督下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協調本單位及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統計工作,完成本單位統計調查任務,搜集、整理并及時、準確地提供統計資料;

  (二)對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對外直接投資開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三)負責本單位及本行政區域內統計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資料。

  第二十四條 統計人員必須具備執行統計任務所需的專業知識。

  第二十五條 統計機構、統計機構負責人和統計人員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 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給予獎勵:

  (一) 改革和完善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二) 完成規定的統計任務,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方面,成績顯著的;

  (三) 開展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績的;

  (四) 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統計制度的行為作斗爭的;

  (五) 揭發、檢舉違反統計法規行為的。

  獲得商務部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有關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團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負責人強令或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各單位負責人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竊取、泄露涉及國家機密的統計資料,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單位可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逢國家法定的節假日,統計報表的報送時間順延。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使用的國別(地區)統計代碼,按國家海關總署制定的《國別(地區)統計代碼》執行。

  法人單位代碼按各級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法人單位代碼證書》代碼填報。

  境內投資主體所屬行業類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執行,境外企業所屬行業類別參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部分 統計報表表式

  說明:

  1.本表反映報告年度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行政區域內擁有境外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基本情況。

  2.本表由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于年后6月底前核轉上報商務部。

  3.單位所屬行業類別 (見附錄一)。

  4.企業登記注冊類型:根據單位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和國家有關法規性文件對企業進行的分類。其中企業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濟性質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參照該標準填寫(見附錄二)。

  5.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分別根據境內投資主體的年終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項目的年末數填列。

  6.營業收入總額、利潤總額:分別根據境內投資主體的年終會計報表損益表中營業收入總額、利潤總額項目的數值填列。

  7.年末從業人員數,是指年末境內投資主體所有登記在冊的從業人員,但不包括境外企業的從業人員。

  8.年末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個數:指境內投資主體在報告年度末直接擁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權(對公司型企業)或其他等價利益(對非公司型企業)的境外企業數目。

  說明:

  1.本表綜合反映報告年度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行政區域內境內投資主體所擁有的各境外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經營活動情況。

  2.本表由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于年后6月底前核轉上報商務部。

  3.所在國家(地區)及城市:指境外企業注冊登記所在的國家和城市(國別地區代碼見附錄三)。

  4.設立日期:指境外企業的實際設立日期。

  5.設立方式:指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分支機構(含辦事處、代表處等)。

  6.行業類別(見附錄一)。

  7.當前狀態:指境外企業報告年度年末時點的存在狀態,包括:籌備設立、正在經營、暫停經營和撤(注)銷。

  8.是否為境外加工貿易類企業:是指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從事制造業(原材料加工或再加工、以及零部件裝配)的企業的總稱。

  9.中方持股比例:指境外企業章程中所注明的中方持有的股份(百分數)。

  10.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實收資本:分別根據境外企業年終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是指扣除少數股東權益后的應屬于中方的部分;實收資本是指中方所擁有的部分。

  11.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分別根據境外企業年終會計報表損益表中營業收入總額、利潤總額項目的數值填列。

  說明:

  1.本表綜合反映報告年度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行政區域內境內投資主體與其擁有的各境外企業之間的投資、收益分配往來情況。

  2.本表由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于年后6月底前核轉上報商務部。

  3.對外直接投資凈額:1欄=2欄-5欄

  4.新增股本:境外企業資產負債表中中方股本(實收資本)期末數與期初數的差額。

  5.當期利潤再投資:境外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按投資比例計算應屬于境內投資主體的未分配利潤期末數與期初數的差額。

  6.股本:境外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期末股本(實收資本)的中方部分。

  7.利潤再投資:境外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按投資比例計算屬于境內投資主體的未分配利潤期末數。

  8.累計對外直接投資凈額:6欄=7欄-10欄

  9.境外企業對境內主體分配的投資凈收益:11欄=12欄-14欄

  10.實際匯回利潤:指報告期內匯回境內投資主體的當期及以前年度的利潤額。

  說明:

  1.本表綜合反映報告年度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行政區域內境內投資主體所擁有的各境外企業實現的貨物進出口情況。

  2.本表由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于年后6月底前核轉上報商務部。

  說明:

  1.本表綜合反映報告月度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行政區域內境內投資主體對外直接投資的基本情況。

  2.本表由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于月后10日內核轉上報商務部。

  3.境外企業所在國家(地區)及城市:指境外企業注冊登記所在的國家和城市。

  4.境外企業行業類別 (見附錄一)。

  5.1=2+3+4

  6.實現直接投資的方式:指境內投資主體設立境外企業的方式,包括新設、收購、股權置換等。

  7.現金投資:是指以貨幣資本作為投資。

  8.實物投資:是指設備、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資產形式的投資。

  9.其他投資:是依據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

  說明:

  1. 表綜合反映報告月份經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行政區域內境內投資主體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基本情況。

  2. 表由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于月后10日內報商務部匯總。

  3. 議投資額:根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準證書》中所列中方協議投資額填報。

  4. 外企業行業類別(見附錄一)

  5. 1=2+3+4

  6. 現對外投資的方式:指境內投資主體設立境外企業的方式,包括新設、收購、股權置換等。

  7. 現金投資:是指以貨幣資本作為投資。

  8. 實物投資:是指設備、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資產形式的投資。

  9. 其他投資:是依據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

  說明:

  1.本表反映報告年度擁有境外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基本情況,由該境內投資主體填報。

  2.本表由境內投資主體于年后6月20日前報當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

  3.法人單位代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1714-89《全國企業、事業和社會團體代碼編制規則》,由政府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給每個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頒發的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法定代碼。該代碼由八位無屬性的數字和一位校驗碼組成,標識在各級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法人單位代碼證書》上,填報時按其規定的法人單位代碼填寫。

  4.單位所屬行業類別 (見附錄一)。

  5.企業登記注冊類型:根據單位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和國家有關法規性文件對企業進行的分類。其中企業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濟性質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參照該標準填寫(見附錄二)。

  6.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分別根據填報單位企業年終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項目的年末數填列。

  7.營業收入總額、當年利潤總額:分別根據填報單位企業年終會計報表損益表中營業收入總額、當年利潤總額項目的數值填列。

  8.年末從業人員數:是指年末境內投資主體所有登記在冊的從業人員,但不包括境外企業的從業人員。

  9.年末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個數:指填報單位在報告年度年末直接擁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權(對公司型企業)或其他等價利益(對非公司型企業)的境外企業數目。

  說明:

  1.本表綜合反映報告年度境內投資主體所擁有的各境外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經營活動情況,由境內投資主體負責收集、匯總數據并予以填報。

  2.本表由境內投資主體于年后6月20日前報當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

  3.所在國家(地區)及城市:指境外企業注冊登記所在的國家和城市(國別地區代碼見附錄三)。

  4.設立日期:指境外企業的實際設立日期。

  5.設立方式:指境內投資主體設立的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分支機構(含辦事處、代表處等)。

  6.行業類別(見附錄一)。

  7.當前狀態:指境外企業當年年末時點的存在狀態,包括:籌備設立、正在經營、暫停經營和撤(注)銷。

  8.是否為境外加工貿易類企業:是指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從事制造業(原材料加工或再加工、以及零部件裝配)的企業的總稱。

  9.中方持股比例:指境外企業章程中所注明的中方持有的股份(百分數)。

  10.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分別根據境外企業年終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是指扣除少數股東權益后的應屬于中方的部分;實收資本是指中方所擁有的部分。

  11.營業收入總額、利潤總額:分別根據境外企業年終會計報表損益表中營業收入總額、利潤總額項目的數值填列。

  說明:

  1.本表綜合反映報告年度境內投資主體與其擁有的各境外企業之間的投資、收益分配往來情況。

  2.本表由境內投資主體于年后6月20日前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

  3.對外直接投資凈額:1欄=2欄-5欄

  4.新增股本:報告期境外企業資產負債表中中方股本(實收資本)期末數與期初數的差額。

  5.當期利潤再投資:報告期境外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按投資比例計算屬于境內投資主體的未分配利潤期末數與期初數的差額。

  6.股本:報告期境外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期末股本(實收資本)的中方部分。

  7.利潤再投資:報告期境外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按投資比例計算屬于境內投資主體的未分配利潤期末數。

  8.累計對外直接投資凈額:6欄=7欄-10欄

  9.境外企業對境內主體分配的投資凈收益:11欄=12欄-14欄

  10.實際匯回利潤:指報告期內匯回境內投資主體的當期及以前年度的利潤額。

  說明:

  1.本表綜合反映報告年度境內投資主體所擁有的各境外企業實現的貨物進出口情況。

  2.本表由境內投資主體于年后6月20日前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

  說明:

  1.本表綜合反映報告月度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行政區域內境內投資主體對外直接投資的基本情況。

  2.本表由境內投資主體于月后8日內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

  3.境外企業所在國家(地區)及城市:指境外企業注冊登記所在的國家和城市。

  4.境外企業行業類別 (見附錄一)。

  5.1=2+3+4

  6.實現直接投資的方式:指境內投資主體設立境外企業的方式,包括新設、收購、股權置換等。

  7.現金投資:是指以貨幣資本作為投資。

  8.實物投資:是指設備、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資產形式的投資。

  9.其他投資:是依據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

  說明:

  1.本表綜合反映報告年度境外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經營活動情況,境內投資主體與其擁有的各境外直接投資企業之間的投資往來、收益分配、貨物進出口情況。由境內投資主體負責發放給境外企業填報。

  2.本表由境外企業根據境內投資主體的要求向境內投資主體報送,境內投資主體匯總后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報送。

  3.所在國家(地區)及城市:指境外企業注冊登記所在的國家和城市(國別地區代碼見附錄三)。

  4.設立日期:境內投資主體實際設立境外企業的日期。

  5.行業類別(見附錄一)。

  6.中方持股比例:指境外企業章程中所注明的中方所持有的股份(百分數)。

  7.是否為境外加工貿易類企業:是指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從事制造業(原材料加工或再加工、以及零部件裝配)的企業的總稱。

  8.年末從業人員數:指報告年度末,在本單位從事一定的勞動并取得勞動報酬或其他形式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數。

  9.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分別根據填報單位企業年終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總額、負債總額項目的年末數填列;所有者權益是指扣除少數股東權益后的應屬于中方的部分。

  10.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當年利潤總額:分別根據填報單位企業年終會計報表損益表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利潤總額項目的數值填列。

  基本計算關系:

  1.來自境內投資主體的直接投資凈額(當期或累計)=來自境內投資主體的直接投資額(當期或累計)-對境內投資主體的反向投資額(當期或累計)

  2. 來自境內投資主體的直接投資額(當期)= 新增股本+當期利潤再投資 +對境內投資主體的新增負債

  3. 新增股本=股本期末數-股本期初數

  4. 當期利潤再投資=按持股比例計算屬于境內投資主體的未分配利潤期末數-期初數

  5. 對境內投資主體的反向投資額(當期)= 對境內主體的新增股本 + 在境內主體的利潤再投資 +對境內主體提供的新增債權

  6. 來自境內投資主體的直接投資額(累計)= 境內主體持有的股本 + 利潤再投資+對境內投資主體的負債

  7. 利潤再投資=屬于境內主體的期末未分配利潤

  8.對境內投資主體的反向投資額(累計)=對境內主體持有的股本 + 在境內主體擁有的期末未分配利潤 + 對境內主體提供的債權

  9. 當期對境內主體分配的投資凈收益 =當期對境內主體分配的投資收益 -來自境內主體的投資收益

  10.當期對境內主體分配的投資收益 =當期對境內主體分配的紅利 +當期對境內主體支付的利息

  11.當期匯回利潤:指報告期內匯回境內投資主體的當期及以前年度的利潤總額。

  第三部分 基本概念和指標解釋

  一、對外直接投資

  對外直接投資是指我國企業、團體等(以下簡稱境內投資主體)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投資,并以控制國(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的經濟活動。對外直接投資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一經濟體通過投資于另一經濟體而實現其持久利益的目標。

  二、直接投資企業

  指境內投資主體直接擁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權(對公司型企業)或其他等價利益的境外企業。境外企業按設立方式主要分為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分支機構。

  (一)子公司

  境內投資主體擁有該境外企業50%以上的股東或成員表決權,并具有該境外企業行政、管理或監督機構主要成員的任命權或罷免權。

  (二)聯營公司:境內投資主體擁有該境外企業10-50%的股東或成員表決權。

  (三)分支機構:即境內投資主體在國(境)外的非公司型企業。

  境內投資主體在國(境)外的常設機構或辦事處、代表處視同分支機構。

  三、對外直接投資額

  指境內投資主體在報告期內直接向其境外企業實現的投資,包括股本投資部分、利潤再投資部分以及與公司之間債務交易有關的其他投資部分。境外企業對其境內投資主體實現的投資稱為反向投資。

  (一)股本投資:指境內投資主體在其境外分支機構的股本金,或在其境外子公司和聯營公司的股份。

  (二)利潤再投資:指境外子公司或聯營公司未作為紅利分配但應歸屬于境內投資主體的利潤部分,以及境外分支機構未匯給境內投資主體的的利潤部分。

  (三)其他投資:指境內投資主體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機構以及聯營公司之間的債務交易等,包括境內投資主體向境外子公司提供的貸款和境外子公司向境內投資主體提供的貸款。

  四、反向投資額:指境外企業對境內投資主體持股比例低于10%的投資。

  五、對外直接投資凈額:指境內投資主體對外直接投資額中扣除反向投資額后的凈額。

  六、協議投資額:指經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根據境外企業的合同或章程規定,各投資主體應繳付的出資額。

  七、實際投資額:指境內投資主體根據直接投資企業的合同或章程規定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八、對境內投資主體分配的投資收益:指境外企業依據境內投資主體直接投資占有的權益份額分派給境內投資主體的收益部分,包括紅利、利潤再投資、利息等。

  九、對境外企業分配的投資收益:指報告年度境內投資主體依據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反向投資所占的權益份額對境外企業分派的投資收益。

  十、資產總額:指企業擁有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其他資產等用貨幣計量的價值總和。

  十一、負債總額:反映報告期末企業承擔的能夠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付的債務,包括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和其他負債。

  十二、所有者權益: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包括實收資本(或者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

  十三、實收資本: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

  十四、銷售(營業)收入: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十五、利潤總額:是企業在報告期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和營業外收支凈額。

  十六、年末從業人員數:指報告年度末在境(內)外企業從事一定的勞動并取得勞動報酬或其他形式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數。

  十七、通過境外企業實現的貨物出口總值:指通過境外企業在報告年度內出口的各種貨物價值的總和。

  十八、通過境外企業實現的貨物進出口總值:指通過境外企業在報告年度內進口的各種貨物價值的總和。

  十九、對所在國上繳稅金總額 :指境外企業按照投資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規定實際繳納的各項稅金之和。

  二十、 實際匯回利潤 : 指報告期內匯回境內投資主體的當期利潤及以前年度利潤的總和。

  第四部分 統計原則及計算方法

  一、統計原則

  (一)本制度執行國際非統一體系,即僅統計境內投資主體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完成的直接投資活動。

  (二)國家(地區)的統計原則

  對外直接投資的國家(地區)按直接東道國/直接投資國體系(國際上稱為非統一體系)確定直接投資的流出/流入國家(地區)。即按對外直接投資的子公司、聯營公司、分支機構所在國家(地區)統計。

  (三)境內投資主體與境外企業的行業分類及確定的原則

  境內投資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見附錄一),按銷售收入份額最大的產品的所屬行業確定其行業類別。

  境外企業分類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執行。

  (四)貨幣轉換和計價原則

  1.境內投資主體調查表(FDI101表及FDI201表),填報的內容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其余報表的金額單位均以美元作為統一貨幣單位。以非美元計價的,須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各種貨幣對美元內部統一折算率表》規定的折算率折合為美元。

  2.經營活動有關指標(如:營業收入、出口總值、進口總值等)按實際交易價即以市場價值作為計價基礎;資產、負債、權益等存量指標按帳面價值計算。

  (五)報告年份原則

  本制度各項統計報表數據均按日歷年度上報;以財政年度反映的境外企業的數據須調整為日歷年度或按最近一期財政年度報表的數據填報,并在報表中加以說明。

  (六)其他統計原則

  1.凡境內投資主體在境外企業中擁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權(對公司型企業)或其他等價利益(對非公司型企業)的投資,均計入對外直接投資統計。

  2.為承擔對外承包工程項目而設立的項目公司或代表處計入對外直接投資統計。

  3.子公司獲得由境內直接投資主體擔保的借款,不計入對外直接投資統計。

  4.參加國際組織的投資不計入對外直接投資統計。

  5.以提供技術并收取管理費的跨境服務不計入對外直接投資統計。

  6.境外企業若被其他國家企業收、并購,記作境內投資主體對外投資的減少。

  7.若境外企業中有多家境內投資主體,以境外企業中占有最大投資份額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投資主體作為統計上報單位。

  8.境外企業對境內投資主體投資控股比例大于或等于10%不計入反向投資。

  二、計算方法

  (一) 協議投資額:根據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準證書》中所列中方協議投資額填報。

  (二)實際投資額:指境內投資主體對境外企業的股本投資,包括分支機構的股本金,在子公司和聯營公司的股份,以及其他形式的資本;境內投資主體對境外企業的股份、債務憑據、設備、生產權等現金及非現金收購等。

  1.以貨幣形式出資的,屬非美元計價的,若合同中規定了對美元折算率,按照該折算率計算;未規定者,合同投資額按照境外企業批準設立時投資所在國家(地區)官方規定的合同計價貨幣對美元折算率的中間價折合為美元(實際投資額按照境外企業注冊登記時投資所在國家(地區)官方規定的合同計價貨幣對美元折算率的中間價折合為美元,下同)。

  2.以實物(指設備、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資產)形式出資的,按照合同規定的作價金額折算為美元。

  3.以其他形式出資的,如以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實現直接投資,按照合同規定其所占的投資份額(或股權比重)乘以總投資額(或被投資企業資本金總額)并折算為美元計價。

  (三)股本:等于報告年度末境外企業資產負債表中股本項乘以中方所占投資份額(或股權比重)。

  (四)新增股本:等于報告年度境外企業股本增加額乘以中方股權份額,其中包括境內投資主體當年實際繳付的股本和由投資收益轉增的股本。股本增加額為該企業年末、年初資產負債表股本項目相減之差。

  (五)當期利潤再投資:等于報告年度境外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按中方股權比例計算的未分配利潤期末數與期初數的差額。

  (六)利潤再投資:等于報告年度境外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按中方股權比例計算的未分配利潤期末數。

  (七)當期對外直接投資額:等于報告期境外企業新增股本加上當期利潤再投資,加上對境內投資主體的新增負債(指當期境內投資主體對境外企業提供貸款)。

  (八)當期對外直接投資凈額:等于報告期境外企業新增股本加上當期利潤再投資,加上對境內投資主體的新增負債(指當期境內投資主體對境外企業提供貸款),減去當期境外企業對境內投資主體的反向投資。

  (九)累計對外直接投資額:等于報告期境外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按中方投資比例計算的股本期末數加上按中方投資比例計算的未分配利潤期末數,加上期末對境內投資主體的負債(指境內投資主體對境外企業提供貸款)。

  (十)累計對外直接投資凈額:等于累計對外直接投資額減去境外企業累計對境內投資主體的反向投資。

  附錄二 企業登記注冊類型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1998年8月發布

  第一條 本規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為劃分對象。其他經濟組織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本規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登記注冊的類型為依據,將企業登記注冊類型分為以下幾種:內資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其他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包括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國有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第四條 集體企業是指企業資產歸集體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經濟組織。

  第五條股份合作企業是指以合作制為基礎,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

  第六條聯營企業是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第八條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伙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私營獨資企業是指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雇傭勞動為基礎,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合伙企業是指按《合伙企業法》或《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以雇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規定,由五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條 其他企業是指上述第三條至第九條之外的其他內資經濟組織。

  第十一條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是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第十二條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是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第十三條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內地由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第十四條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外經貿部依法批準設立,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屬于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第十六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第十七條 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內地由外國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外經貿部依法批準設立,其中外資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資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屬于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統計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二年制定的《關于經濟類型劃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信息來源:合作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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