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去年震驚資本市場的蘭生股份(600826)“瓊膠案”在2004年11月18日好像要塵埃落定。
一年前的9月左右,蘭生股份押入巨資近6億元做多橡膠期貨市場,而其中銀行借貸資金達5億元,而當時蘭生股份的凈資產僅8.38億元。在操盤過程中,以蘭生股份為代表的多頭慘遭失敗,被海南橡膠批發市場強行平倉,虧損高達2億元。之后,蘭生股份向法院提起訴
訟,要求橡膠批發市場歸還公司投入批發市場交易專用賬戶的6.19億元資金,而橡膠批發中心也在當地法院狀告蘭生股份。
2004年11月18日,法院調解后各方當事人一致確認,蘭生股份通過蘭生浦東公司在海南橡膠中心進行的所有橡膠交易行為均屬無效,雙方通過無效交易取得的財產各自返還。因此,依據調解書說明,海南橡膠批發市場返還蘭生股份在保證金專用賬戶的資金共計5.5億元,蘭生股份同意一次性“資助”海南橡膠中心9900萬元,用于解決相關問題。
然而,11月24日,中國橡膠市場網上出現一則聲明,“瓊膠事件”的另一方當事人海南橡膠中心聲明中稱,其代理律師“出賣”了公司,擅自簽署協議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點評:縱觀瓊膠事件事件的全過程,不難發現,對上市公司尤其是高管人員的監管不說是一個空白,也可以說是“雷聲大,雨點小”;即使有那么一點點,也是事后諸葛亮,缺乏一套完整的制約機制。如事前的勸導、過程中的適時監控、事后的警示等。這成了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本報記者姜業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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