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中旬,最高法院、司法部關于人民陪審員的實施意見終于出臺,這對于改進目前的陪審員制度是個佳音。雖然數十年里,相關規定從未取消過人民陪審員制度,但在實際執行上卻是要么“陪而不審”,要么只有少數陪審員一直參加眾多庭審,最終成了“編外法官”。
本來,陪審員制度的設立就是要防止少數法官長期審案造成的弊端,如人情案、徇私
舞弊、官官相護等惡習。讓人民陪審員在審判中擁有與法官同樣的權力,可以較好地彌補這些缺陷。因為畢竟陪審員不是專職,每次庭審的陪審員由抽簽產生,這就大大增加了審判中人情因素和賄賂的難度。這就要求我們極大地增加陪審員的數量,以提高其基數,由此而減少審判中陪審員偏私不公的概率。
由此,陪審員的產生方式也就是一個重要的制度問題。按過去規定,人民陪審員由選舉產生。但在實踐中,陪審員的產生方式卻多種多樣。如現有陪審員中,41.5%是由法院自行任命,23.7%是經有關組織推薦,由法院任命后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依法選舉產生的人民陪審員很少。今次的實施意見終于加上了毛遂自薦這一條,即公民自己推薦經過審核也可成為陪審員。這是一種進步,但似乎對陪審員資格的審核失之過嚴。如需經司法行政機關征求意見,還要由基層組織進行調查。同時對文化程度也要求大專以上,除了年齡較大者以外。
其實,陪審員制度的優點就是廣泛性,選擇的范圍越狹窄,就越容易削弱其優點。西方陪審制度的傳統可追溯到古代希臘,由公民組成的大陪審團可以審判政治人物和社會名流。與封建專制時代的法官與專制國王和教會反動勢力相勾結,合伙侵犯普通公民權利的情形相比,陪審團制度有比較接近民意、不容易徇私的優點。與全部由法官來判決案件相比,陪審團制度顯然在阻止法官不公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也是鍛煉廣大公民的法治觀念和普法教育的好形式。中國的司法制度當然要根據自己的國情,但當年最初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時,就是借鑒歐洲大陸一些國家的經驗。而今天加強這一制度的基本立意并無變化。因此,我認為有必要大膽地擴大陪審員的作用范圍,增加其數量。
目前全國只有不到3萬名陪審員,上千萬人口的北京市卻只有千名陪審員,平均萬名居民才一人,實在少得可憐。這就起不到陪審員本來應起的作用,人數少,做陪審員又成了一種政治待遇和特權,那還真的不如培訓一些編外法官好。也許有人會說,普通公民容易情緒化和偏激,但在法官主持審判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普通陪審員的偏激是可以得到控制的。法官與陪審員在這里是互補的,同時也互相監督。
我真的希望看到各個省都有一些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包括政府官員的腐敗案,由人民陪審員做出公正的判決,那將是中國的民主與法治上一個臺階的標志。(作者系南京大學哲學與法學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