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酒類行業“獨占地盤”的現象相當普遍,日前廈門市工商局拿“華夏長城”葡萄酒銷售商“開刀”,遭到強烈抗議。近日,廈門吉馬酒業有限公司不服行政處罰狀告廈門市工商局行政訴訟案在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
廈門市工商局認為,從2002年12月至今年2月,吉馬公司在銷售“華夏長城”葡萄酒過程中,以“專場費”、“贊助費”名義向廈門大唐娛樂事業發展有限公司寶達分店、廈門市
星光大道文化娛樂有限公司等7家酒店、娛樂場所支付現金或實物,從而取得在長城系列葡萄酒中的獨家銷售權,排斥“煙臺長城”、“沙城長城”葡萄酒。為此,廈門市工商局于5月24日作出行政處罰,認定吉馬公司“進行賄賂以銷售商品,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責令改正,并處罰款15萬元。福建省工商局維持了這個行政處罰。
吉馬公司認為,“華夏長城”和“煙臺長城”、“沙城長城”是中糧酒業有限公司下屬的3個不同品牌的產品,中糧公司在今年5月8日明確證明:為避免公司內部對三個不同品牌的葡萄酒惡性競爭,在終端市場只能允許有一種長城葡萄酒進行銷售。由此可見,“華夏長城”的獨家銷售權是符合管理規定的,不存在排斥行為。對此,工商局反駁說,中糧酒業有限公司的這個“證明”與事實不符,多家單位都證實“華夏長城”身為后來者搶了“煙臺長城”原先占有的廈門白鷺洲大酒店湖景餐廳、老樹林餐飲公司的市場份額。
吉馬公司認為,他們是依合同支付那7家公司財物,是平等、互利的,并不是賄賂。而工商局認為,這是通過合同形式共同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為它剝奪了其他品牌的公平競爭權,剝奪了銷售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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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報》 (2004年12月28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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