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由公安部、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民政部、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六個部委聯合下發通知,將對14種違反出租房屋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而其中尤為引人注目的是從即日起,房屋的出租方,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經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據悉,近期六部委嚴打的14種違反出租房屋規定的行為有:
1.符合出租條件但未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補辦手續。
2.不符合出租條件而出租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3.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經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4.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人員的,由公安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5.利用出租房屋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危險物品,不及時制止、報告,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6.明知是贓物而窩藏的,由公安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7.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占用防火間距的,由公安消防機構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8.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部門通知不加改正的予以處罰。
9.不按照規定為暫住人員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的,由公安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10.介紹或者容留賣淫的,由公安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11.為他人進行賭博活動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12.為他人制作、販賣淫穢圖書、光盤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13.明知是有犯罪行為的人而為其提供出租房屋,幫助其逃避或者為其作假證明的,由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14.有稅收違法行為的,由稅務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徐曼)
《市場報》 (2004年12月28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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