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做好2004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工作,經研究,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間,開展2004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出口退(免)稅清算工作。2004年是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第一年,做好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有利于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平穩運行。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充分認識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按時、高質量地完成2004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清算工作。
二、出口企業應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規定的申報期限,將退稅單證齊全的2004年出口貨物向稅務機關主管出口退稅的部門(以下簡稱退稅部門)申報退(免)稅。除按國稅發〔2004〕64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113號)有關規定,屬于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的外,逾期未申報退(免)稅的,退稅部門不再受理出口企業的退(免)稅申報。
出口企業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申報2004年出口貨物退(免)稅時,符合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暫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180天內向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逾期未提供或經退稅部門審核有誤的,已辦理退(免)稅款一律追回;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
三、退稅部門應按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五條、第六條及其他有關出口退稅的規定,受理出口企業2004年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對于出口企業申報退稅單證齊全、信息核對無誤的,退稅部門應在2005年4月15日以前完成審核、審批工作;對于個別信息核對不上的,退稅部門應當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詢,需要總局核查的必須及時按程序上報總局。
四、2004年度生產企業 “免、抵、退”稅的清算辦法
(一)2005年1月15日以前,生產企業應當將收齊了單證、不超過國稅發〔2004〕113號文件規定申報期限的2004年出口貨物,向退稅部門申報“免、抵、退”稅,退稅部門按照現行規定的程序辦理“免、抵、退”稅的審核、審批。
(二)2005年1月15日前,生產企業應將單證不齊但未超過規定申報期限的2004年出口貨物,填具《生產企業“免抵退”稅清算備案明細表》(附件8),由退稅部門審核確認后予以備案。對未按規定備案的2004年出口貨物,征稅機關按內銷貨物予以補稅。
(三)對于已備案的2004年出口貨物,生產企業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將收齊單證的向退稅部門申報“免、抵、退”稅,退稅部門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免、抵、退”稅的審核、審批。為區分2004年與2005年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額,具體可參照以下方法辦理:
1.先將計算的2004年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總額,與生產企業“期末留抵稅額”比較計算、確定2004年出口貨物的退稅額及免抵調庫稅額。
2.其次將生產企業申報的2005年出口貨物應“免、抵、退”稅總額與上述計算后的剩余“期末留抵稅額”進行比較計算,確定2005年出口貨物的退稅額和免抵調庫稅額。
(四)對生產企業已備案的2004年出口貨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征稅機關按內銷貨物予以補稅。
1.超過了國稅發〔2004〕113號文件規定申報時限的。按國稅發〔2004〕64號、國稅發〔2004〕113號文件有關規定屬于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退稅部門批準延期申報的除外。
2. 超過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時限,仍未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或經退稅部門審核有誤的。
五、2004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重點
(一)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沒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免抵調庫有關核銷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40號)有關規定,將依據海關出口報關單003數據辦理的免抵調庫全部核銷的地區,務必要在清算期結束以前全部核銷。
(二)2004年出口退稅率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清算中,各地退稅部門應當對出口企業適用的出口退稅率進行重點核查。
(三)對出口不予退稅貨物應嚴格按照《生產企業出口不退稅和調低退稅率貨物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5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及有關文件規定予以征稅。
六、清算報表及清算報告的上報要求
(一)為及時掌握2004年度的出口退(免)稅情況,出口企業應認真填具《外(工)貿企業出口退稅清算表》(附件9)或《生產企業退(免)稅清算表》(附件10),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報主管退稅部門。各級退稅部門在經過初步邏輯分析、匯總后,在盡可能保證數據準確性的基礎上,于2005年1月20日前將本地區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快報表》(附件1)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路徑:總局進出口稅司通訊服務器/各地上傳/總局布置工作欄/2004年度清算快報)
(二)各省級退稅部門應于2005年4月20前,將2004年度清算報告及清算報表(附件1至附件7)上報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
(三)附件8至附件12所列各表供各地退稅部門參考。在清算工作中,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使用或對內容進行增改。
附件:略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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