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東西方文化與科學交流的增多,包括德國在內的歐洲國家對傳統植物藥療效的認同感日益增強,對中藥的需求呈上升趨勢。歐盟于2004年4月30日公布的關于修訂歐盟傳統植物藥注冊程序的指令(2004/24/EG)雖為我國中藥以藥品身份進入歐洲市場提供了可能,但同時又規定了許多苛刻條件。我國中藥要在歐盟獲得藥品身份仍面臨很大的障礙。德國對藥品的市場準入、生產和銷售及質量監督有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本文在分析德國的藥品管理體制和藥品注冊程序的基礎上,探討中藥作為藥品進入德國和歐盟市場的前景。
一、德國的藥品管理體制
(一)主管部門
德國聯邦和州藥品管理部門對藥品的生產和流通實行聯合監管。聯邦和各州藥品管理部門分工明確,各司其職。聯邦一級的藥品管理部門有聯邦衛生與社會保障部、聯邦藥品與醫療用品研究所(BfArM)、聯邦血清與疫苗管理局(PEI,Paul-Ehrlich-Institut)及聯邦消費者健康保護與獸醫學研究所(受理獸藥注冊申請)。其主要任務有:受理藥品注冊申請,頒發藥品上市許可證;負責對血清、疫苗和試驗性過敏原(Testallergenen)進行檢測;負責藥典的編寫;對懷疑有損害健康副作用的藥品頒發召回指令等。各州藥品主管部門的核心任務是:頒發藥品生產許可證;頒發藥品進口許可證;對藥廠進行定期視察監督;對市場上的藥品進行抽檢;監督藥品臨床試驗和藥品廣告等。
(二)藥品質量監控措施
1.各州藥品主管部門原則上每兩年對制藥廠和藥房進行一次抽查。檢查一般在正常的營業時間內進行,且不需事先通報。每次檢查的結果必須要有書面備案。
2.在藥品上市后進行跟蹤檢驗,5年內至少要在官方實驗室里對藥品做一次質量檢測。
3.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所有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及醫療機構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必須及時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藥品的廣告管理
德國法律對藥品廣告有嚴格的限制。所有處方藥一律禁止向公眾作廣告宣傳,但允許在醫藥專業雜志上刊登廣告。非處方藥允許在公共媒體上作廣告宣傳。各州藥品主管部門負責對藥品廣告的監督,主要審查廣告內容是否與上市許可的申請材料一致,是否清楚地注明藥品的服用方法及副作用等相關要素。對違反藥品廣告規定的制藥商和廣告商將予以嚴厲懲罰。
(四)藥品的價格管理
在德國,藥品的出廠價格原則上由制藥商自行確定,但受聯邦衛生與社會保障部及聯邦醫生和醫療保險機構委員會的監督。制藥商一般根據藥品的研發費用及其在臨床試驗和推銷階段所花的費用,結合藥品的銷售預期,確定藥品的出廠價格!端幤穬r格條例》(AMPreisV)則規定了藥品在批發和零售及急救服務等中間環節的最高加價幅度。加價幅度取決于藥品單價,單價越低,加價幅度越高,但最高不得超過68%。
二、德國的藥品注冊程序
(一)受理機構
根據德《藥品法》(AMG)的規定,任何藥品只有在獲得藥品注冊許可后才能進入市場流通渠道。德國主管人用藥品注冊申請的受理機構是聯邦藥品與醫療用品研究所(BfArM)。BfArM的前身是聯邦衛生局,于1975年7月1日成立于柏林,1994年6月遷往波恩(地址:BundesinstitutfuerArzneimittel und Medizinprodukte, Kurt-Georg-Kiesinger-Allee3,53175Bonn,電話:0228-20730,傳真:0228-2075207,郵箱:poststelle@BfArM.de)。
(二)申請資格
德《藥品法》第9條第2款規定,只有在德國、歐盟或歐洲經濟區國家有固定住處的制藥企業家(pharmazeutischerUnternehmer)才有資格申請藥品上市許可。《藥品法》第4條第18款規定,制藥企業家是指將藥品在其名下投放市場的人。制藥企業家需委托一名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負責收集藥品副作用的反饋,并加以分析評估,與當地藥品監管部門協商采取必要的措施。制藥企業家同時必須向藥廠所在州的藥品監管部門申報其申請藥品上市許可的意向!端幤贩ā返21條第3款規定,藥品注冊申請必須由制藥企業家提出。如想把在歐盟及歐洲經濟區以外生產的藥品投放德國市場,必須向當地藥品主管部門申請藥品進口許可證。進口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擁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擁有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倉庫、設施和衛生環境等。而要獲得藥品進口許可證,必須既要通過對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規范的審查,又要符合德國的公共利益,其難度與申請藥品注冊許可不相上下。
(三)注冊程序
在德國申請藥品注冊可選擇本國程序和歐盟程序。歐盟程序又分集中程序和相互承認程序兩種。選擇何種申請程序,就決定了藥品的銷售范圍。如選擇本國程序,該藥品獲準注冊后只能在德國銷售。如選擇歐盟程序,該藥品獲上市許可后可在歐盟國家銷售。集中程序和相互承認程序的區別在于:如系生物技術藥品,只能選擇集中程序,即向總部設在倫敦的歐盟藥品評審委員會(EMEA)申請注冊,批準后便可在歐盟所有成員國銷售;其他采用新的活性成份的藥品,在申請注冊時可任選其一,選擇相互承認程序注冊后,該藥品便可根據藥廠的愿望在承認德國藥品注冊的其他歐盟成員國銷售。申請德國注冊程序,必須使用BfArM制定的申請表(可從網上下載:www.bfarm.de/de/Arzneimittel/zul/form/Antragsformular.rtf),并用德文填寫。另外必須提供德文的藥品包裝標簽、使用說明書和醫生須知等材料。其它所需文件可用英文。申請歐盟相互承認程序可用英文填寫申請表,其他所需材料也可一律用英文。
(四)必備文件
除按申請表填寫申請人和藥廠姓名、地址、藥品名稱、藥品成份、化學結構、藥理作用、適用范圍、禁忌癥、副作用、與其它藥的相互作用、用量、藥品生產工藝簡介、服用方式和療程、包裝尺寸、保質期和保存方法以及藥品質量控制方法外,申請市場準入時還需提供以下必備文件:
1.藥品生產許可證或進口許可證;
2.藥品質量、藥理與毒理分析報告及臨床試驗報告;
3.藥品質量、功能和安全可靠性的檢驗結果。
德國及歐盟對藥品質量、藥理和毒理分析報告及臨床試驗報告的內容和格式均有統一規定(詳見網頁http://pharmacos.eudra.org/F2/eudralex/vol-3/home.htm)。藥品注冊申請時需提供哪些文件,取決于該藥的藥理作用是否已經科學論證和實踐證明。根據歐盟2003/63號指令,如藥品的藥理作用已為人所知,且被證明符合完善建立的藥品使用規范(wellestablishedmedicinaluse),則可引用以前的醫學專著代替藥理和毒理分析報告及臨床試驗報告。如申請注冊藥品的藥效在醫學史上鮮為人知,則必須提供藥理和毒理分析報告及臨床試驗報告,證明其藥效的安全可靠性。BfArM在作出審批決定前將聽取由專家組成的注冊評審委員會的意見。
(五)審批時間
德《藥品法》第27條第一款規定,BfArM對選擇本國程序的藥品注冊申請的審批時間為7個月。但鑒于目前藥品注冊申請數量多,BfArM不能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評審工作。一般而言,審批時間的長短取決于注冊申請表及必備文件的質量。如申請注冊的藥品系對迄今醫治不了的疑難雜癥有明顯療效的創新藥,可申請加快審批手續,BfArM力爭在最短時間內審批完畢。
(六)藥品注冊的有效期
在德國,藥品注冊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結束3個月前必須申請續展,否則該藥將被廉價銷售后在兩年內禁止上市。每次續展的有效期亦為5年。如對已經獲得注冊許可的藥品做小的變更,需向BfArM申報備案;如系大的變更,則需向BfArM申請,獲準后方可實施。另據歐盟2004年第27號關于修改藥品注冊續展的指令(2004/27/EG),藥品注冊每5年續展一次的規定將改為5年后自動續展。各成員國必須在2005年10月30日前將該指令轉化成本國法律。
(七)注冊費用
根據德《藥品法收費條例》(AMG-KostV),德對注冊含新原料的處方藥、普通原料藥品、只是因為需做電離輻射分析才能注冊的藥品或已經注冊但還需做電離輻射分析的藥品分別收費62314、17833、5420和3780歐元。如提供的申請材料系參照前申請人的部分文件(質量檢驗及控制文件除外),從而使BfArM在審批時節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注冊費用可降至35140和13382歐元。如完全參照前申請人的注冊材料提交注冊申請,其注冊費用則分別可降至16482和3469歐元。如在德國選擇相互承認程序注冊藥品,則需在原來注冊費用的基礎上再加收1433至35556歐元不等的注冊費。藥品注冊許可證續展的費用為1720至13640歐元。另外還有名目繁多的各種費用(詳見http://www.bfarm.de/de/Arzneimittel/zul/bekanntm/index.php?more=kostenver_begr.php),加上昂貴的藥檢和臨床試驗費,在德國藥品注冊的費用少則幾十萬歐元,多則幾千萬歐元。
三、中藥進入德國和歐洲市場的前景
迄今,我國研制的藥品,無論是西藥還是中藥,均未在歐盟成功注冊。目前,我國制藥廠和醫保進出口公司向歐盟出口的只是醫藥原料。因為相對藥品注冊,德國和歐盟對醫藥原料的進口管理寬松些。供貨商只需委托當地進口代理向德國地方衛生和藥品主管部門(獲準后只能向德國出口)或向設在斯特拉斯堡的歐盟藥物審查委員會申請CEP證書(歐洲藥物證書,適用于歐盟所有成員國)。申請CEP證書時需提供兩個DMF文件(藥物制造文件),一份是公開的,由進口代理遞交,另一份是保密的,由供貨商直接寄給成員國地方衛生和藥品主管部門或歐盟藥物審查委員會。DMF文件需按固定格式和要求提供。
就中藥而言,目前只有少數中成藥獲得了在德國和歐盟市場上作為保健食品銷售的許可證。歐盟2004年24號關于修訂歐盟傳統植物藥注冊程序的指令為我國中藥以傳統植物藥品身份進入歐盟市場提供了可能,該指令同時規定傳統植物藥品注冊時不需提供臨床試驗證明。歐盟各成員國須根據本國情況在2005年10月前將該指令納入本國藥品法后加以實施。歐盟為此將設立由植物藥品專家組成的歐盟植物藥品委員會,負責制定植物原料及其用途的名錄,編纂歐盟植物藥典。但傳統植物藥品獲得歐盟上市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鹘y植物藥必須具備在歐盟境內應用30年以上的證明,或在歐盟內已應用15年、在歐盟外應用30年以上的證明;
(二)傳統植物藥的上市許可申請人和業主必須在歐盟境內有分支機構,出口植物藥的生產廠家必須通過歐盟的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規范(GMP)審查;
。ㄈ﹤鹘y植物藥不能含有非植物藥成分,在申請注冊時必須提供用于藥品質量鑒定的物理-化學、生物和微生物檢驗與分析報告。
。ㄋ模┯捎趥鹘y植物藥在申請注冊時不需提供臨床試驗證明,因而在標識上必須注明該植物藥的效力未經臨床證明。
由此可見,歐盟2004年24號指令既為我國中藥以傳統植物藥品的身份進入德國和歐盟市場提供了可能,同時又為中藥進入歐盟市場筑起了一道很高的門檻。
在目前中醫在德國尚無法定地位、中醫治療不能全部納入德醫療保險、中藥尚無在德國和歐盟注冊先例的情況下,我中藥廠在德國和歐盟申請藥品注冊前必須慎重考慮,尤其要對市場銷售前景和投資效益進行充分的論證。當然,從長遠來看,一旦中藥能在歐盟成功注冊為傳統植物藥,其市場前景肯定大于中藥作為保健食品和醫藥原料的出口,而且也將提升中藥的國際地位,推動中醫藥走向世界造福全人類的進程。
為推動中藥作為傳統植物藥進入歐盟市場,當務之急我有關部門應著重做好以下工作:(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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