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經分析李學剛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的意見的通知》已經于2004年12月中旬下發。
但是,由于體制、市場供求關系等方面的原因,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的作用還有待觀察
。
一、國家控制煤炭和電力價格漲幅的意愿非常明顯。首先,國家決定2005年在全國范圍內對電煤價格進行適當調控。除了煤電雙方已簽訂長期供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了電煤交易價格的按照合同價執行,對尚未簽訂長期合同的電煤,在8%的幅度范圍內,由電煤雙方協商確定。
其次,通知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電煤價格動態,加強對電煤價格的監督檢查。這表明,國家將不可能允許煤電價格自由聯動。
二、建立電煤價格信息系統及指標體系的后續工作繁重。電煤價格信息系統及指標體系是煤電價格聯動的基礎,雖然通知規定要建立電煤價格信息系統及指標體系,但是目前明顯存在滯后問題。
設立分煤種的煤炭交易量、交易價格統計指標體系,確定統計標準、采價點、報送制度、統計方法等,并在此基礎上計算平均煤價及變化幅度,定期對外發布,作為煤電價格聯動的計算依據,這決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
三、煤電價格聯動之后,重點合同內外電煤價格將事實存在。本來聯動之后電煤價格就應該不再區分重點內外。但即將召開的“2005年度全國重點煤炭產運需銜接會議”的中心議題已經不言而喻。由于煤炭供求關系偏緊,煤、電雙方在電煤價格上的分歧較大,主管部門將不得不繼續協調重點合同電煤價格。重點電煤的合同供應和價格問題仍將是困擾2005年電煤供求的主要問題之一。
四、居民電價、農業電價和中小化肥電價已經納入調整范圍。盡管為保證首次煤電價格聯動的順利實施,居民、農業、中小化肥電價暫不作調整。但是通知也同時表明,允許每年最多調整一次居民電價、農業電價、中小化肥電價。也就是說,居民電價、農業電價和中小化肥電價已經納入2005年電價的調整范圍,只是調整時間和調整幅度問題而已。
五、對通知確定的三個百分比指標的認知問題。這三個百分比指標雖經過多方論證,但是由于存在地區間、企業間等差異,具體實施起來,矛盾依然在所難免。受利益驅使,煤炭企業希望在8%的幅度內就高不就低,電力企業則希望在8%的幅度內就低不就高,這就會影響供求談判的效率,甚至會影響已經簽訂長期電煤供求合同的履行;電力企業對每次煤電價格聯動時,自行消化30%的煤價上漲因素也有微詞。
六、對通知確定的兩個價格時間點的認知問題。因為煤炭供求關系不同,部分煤炭企業電煤價格的大幅度電煤價格調整遲于2004年9月底,而且還存在煤炭企業2004年9月底前調整幅度不一致問題,直接影響2005年電煤價格水平,導致部分煤炭企業對這一時間點反映強烈;同時,一些電力企業對選擇2004年9月底這一時間點的電煤價格作為2005年電煤價格基礎也不滿意。同樣,由于不同地區或企業2004年5月底電煤的車板價水平不一致,確定這一時間點位煤電聯動的基礎,就將導致電力企業利益上的不平衡,引發矛盾。
七、重點與非重點煤礦價格及供求關系的處理。通知把對煤炭行業的價格監測分為兩層,一層是對本地區發電用煤價格的監測;另一層是對國有重點煤礦出礦價(車板價)和發電企業到廠煤價、從煤礦購煤的車板價進行監測。這里面不僅存在監測結果的對接問題,還有地方國有煤礦、鄉鎮煤礦占發電用煤的比重等問題。
除此之外,還存在國有重點煤礦與地方國有煤礦、鄉鎮煤礦發電用煤價格的平衡問題。
八、部分煤電價格聯動的考核指標缺乏量化。首先表現在通知對電價聯動的規定,從通知內容分析,電價聯動,原則上按區域電網或在區域電網內分價區實施煤電價格聯動。但是,通知對區域電網內煤價漲幅的差距缺乏量化,給首次煤電價格聯動時,電價上漲涉及范圍的操作帶來困難;同樣缺乏對價格漲幅的量化,給煤炭和電力企業的價格談判帶來潛在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