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馬璐瑤26日北京報道】防范財務風險保證償付能力日前,保監會主席吳定富簽署發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據了解,該《辦法》是我國第一部與國際通行做法保持一致的非壽險責任準備金計提標準,這將有利于保險公司科學、謹慎評估各項責任準備金,穩健經營。
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負責人指出,該《辦法》實施前,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的責任
準備金按照財政部制定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計提。比如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照自留保費的1/2計提,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不得高于當年實際賠款額的4%等。客觀地說,這些標準在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初級階段,是比較適合國情
的。但是隨著近年來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對外開放和保險產品的創新,原來的責任準備金計提方法和標準已不適應非壽險業務的經營情況,與國際標準相比,方法不夠科學,保險公司潛含著準備金提取不足的風險,長期下去,將嚴重影響我國保險業的發展。2002年新修訂的《保險法》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監管部門制定的責任準備金計提辦法謹慎計提責任準備金并建立非壽險精算制度。為此,中國保監會組織業內專家,歷時一年半之久,經過深入的調查研究和反復論證,制定了該《辦法》。
該負責人介紹,該《辦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規范了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種類。《辦法》規定,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和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種類責任準備金。其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包括長期險業務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短期險業務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
二是規范了各項準備金的提取方法。《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主要采用二十四分之一法或者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采用逐案估計法、案均賠款法等方法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采用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和B-F法等至少兩種方法謹慎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保險公司還應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充足性進行測試,如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足,應當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
三是要求保險公司建立非壽險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責任人負責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評估工作。
四是要求保險公司定期向保監會報送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報告,并規定了準備金評估報告的內容。
據記者了解,為保證該《辦法》有效實施,促使各公司嚴格遵循該《辦法》謹慎評估非壽險業務準備金,中國保監會將于近期出臺與《辦法》配套的實施細則,詳細規定準備金評估和報告的具體要求。(27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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