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報記者 黃蕾 發自上海
中國保監會于近日發布了2004年第13號令《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是我國第一部與國際通行做法保持一致的非壽險責任準備金計提標準,使保險公司在評估各項責任準備金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參與該《辦法》研究課題小組的上海財經大學保險系副教授粟芳博士告訴記者,我國精算制度建立的時間很短,非壽險精算更處在剛起步階段。這是監管層首次專門針對非壽險責任準備金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原先的規定非常粗糙,且分散在各監管規定中,原來的責任準備金計提取方法和標準已經不適應非壽險業務的經營情況。
與壽險不同的是,非壽險業務通常保險期限短,但理賠時間長,核算復雜,保險公司潛含準備金提取不足的風險。粟芳對此表示,隨著保險產品條款和費率的逐步自由化,尤其是允許保險公司自主厘定車險費率后,當務之急便是建立非壽險精算制度。
在談及《辦法》的具體改進內容時,粟芳分析總結道,“《辦法》除規定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種類和各項準備金提取方法外,還要求保險公司建立非壽險精算制度,并定期向保監會報送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報告,有助于監管層進一步規范非壽險責任準備金。”
《國際金融報》 (2004年12月27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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