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電業局稱有理卻無“法”回天
本報訊大連市仲裁委員會的一項關于大連電業局近500萬元國有資產涉嫌違規仲裁,經大連市中級法院、遼寧省高級法院審查后未能裁定撤銷和不予執行。日前,大連電業局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找到媒體,一是請求呼吁挽救國有資產的流失,二是表示愿意將此案例向全國公示、由眾人評說。
據大連電業局總法律顧問孫建立介紹,1998年1月25日,新加坡普華國際私人有限公司(簡稱普華公司)與大連電力商飲服務有限公司(主管單位是大連電業局,簡稱大電商飲公司)在大連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合同中約定:普華公司租賃大電商飲公司一棟3446平方米的新建房屋,用于獨資經營酒店,租期為5年,大電商飲公司負責酒店裝修,普華公司負責購置低值易耗品。從酒店裝修工程驗收完工到酒店正式營業,大電商飲公司同意給普華公司兩個月的試營業期。此外,合同還約定了租金及其支付期限,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解除合同事項以及提交大連市仲裁委員會解決爭議的仲裁條款。
合同簽訂后,大電商飲公司及時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但是普華公司并未辦妥酒店營業執照,其后普華公司向大電商飲公司提出變通酒店性質、虛假登記的協商,遭大電商飲公司拒絕,雙方未達成一致。
1999年3月26日,大電商飲公司負責的裝修工程驗收完工,通知普華公司參加驗收,但普華公司未能如期到達驗收交接現場,又延遲至4月1日,普華公司雖到達現場,但對裝修工程未置可否,卻拒不接受裝修后的房屋。此后,大電商飲公司雖又多次要求普華公司接受租賃房屋,但均未獲得回音。于是,在1999年11月該裝修房屋閑置7個月后,為避免損失增大,大電商飲公司開辦了大電賓館。
2000年9月11日,普華公司依據租賃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大連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賠償其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損失。
2001年4月9日,大連仲裁庭不僅裁決大電商飲公司賠償普華公司七種貨幣(含新幣、港幣、文萊幣、泰銖、盧布、美元等六種外幣)的經濟損失,共折合人民幣331萬元,還超出申請范圍“額外”作出了“解除普華公司與大電商飲公司的《租賃合同》”。
2001年4月20日,大電商飲公司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院在請示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后,于2002年1月28日在沒有回答“超裁”問題的情況下,裁定駁回申請。
2002年5月28日,大電商飲公司又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大連中院再次請示遼寧高院,遼寧高院于2004年7月21日發出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的通知,大連中院于2004年9月作出了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的裁定。
前不久,中國政法大學周忠海、趙相林、吳煥寧等著名仲裁專家在認真地研究了此案后認為,這個案件在仲裁和法院駁回過程中,都存在著明顯違反國家法律、仲裁規則和有辱國家主權尊嚴等問題:
一是答辯期限違反《大連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本案一方當事人普華公司為新加坡公司,故本案屬于涉外仲裁,依照《大連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75條,對于涉外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給予被申請人大電商飲公司45日的答辯期限,但是大連仲裁委員會在給大電商飲公司的《答辯通知書》明確規定答辯期限只有15天。同時,在開庭日期上,仲裁庭卻在開庭前7才通知大電商飲公司,這也違反了應提前30日通知被申請人的仲裁規則。
二是仲裁庭超范圍和越權仲裁。普華公司在大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只是提出了賠償要求,但仲裁庭在作出大電商飲公司賠償普華公司人民幣331萬余元裁決的同時,卻超出仲裁申請范圍裁決“解除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租賃合同》”。
三是有關證據未經司法公證轉遞。本案仲裁庭對申請人普華公司提出的證明其損失的部分涉港證據,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由該規定所列明的委托公證人出具并經司法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加章轉遞的公證證明。
四是本案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但裁決書卻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7種貨幣的經濟損失,而其中6種為我國內地禁止流通的貨幣,如:新幣、港幣、文萊幣、泰銖、盧布、美元等,如此裁決有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尊嚴。
由此專家認為:這是一個典型的違反程序和違背國家利益、有辱國家主權的仲裁案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一款規定,凡“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范圍”的,人民法院根據被申請人提出的證據證明,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應裁決不予執行;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孫建立介紹:仲裁庭裁決后,大連電業局經過多次正當努力,至今無果,特別是遼寧高院最終駁回不予執行申請并催促大連中院趕快執行,現在,近500萬元的國有資產隨時都有流失的危險。
大連電業局的領導無不痛心地說,作為一個一分錢都沒投入的“外商”,在自身違約的前提下,卻在仲裁庭和法院的“幫助”下輕而易舉地得到近500萬元。雖然這對現任領導和哪個個人沒有多大關系,但這些錢都是工人們流血流汗得來的,是國家的資產,不能眼睜睜地看著它流失掉。
后記:就在本稿將要刊發之際,本報收到相關方面的反饋意見,為方便讀者全面了解情況,特附于后: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意見函經濟參考報社:
貴報記者采訪的稿件在刊發前爭求我院意見,對貴報這種嚴謹的工作作風我們表示感謝,該文稿經我院執行局閱后認為:當事人反映的問題實質及事實情況有一定片面性,且有些用詞偏激。當事人對仲裁機關和審判機關處理的案件有意見是他們的權利且也是很正常的,他們希望得到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和社會的關注也是可以理解的,同時也是公開檢驗國家機關處理工作是否公正的一種良好渠道。但我們希望當事人有意見直接向我們反映或通過法律監督部門對我們的工作進行司法監督,以求得案件依法得到公正、公平的處理結果。
以上請貴報在刊發稿件前予以斟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關于大連電力商飲服務有限公司仲裁案有關情況的緊急報告新華通訊社經濟參考報:
大連電力商飲服務有限公司與新加坡普華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賃糾紛仲裁一案,經北京專家學者論證后,我公司又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丁世發院長詳細報告了案情、仲裁程序違規所在以及專家學者的論證結論意見。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及丁世發院長至今未予以回復。現該案已進入資產評估階段,大連電力商飲服務有限公司一棟上千萬元的賓館已經被委托評估,近期即將被拍賣,上百名職工即將面臨下崗失業。
現懇請貴報呼吁有關機關和部門,中止本案的執行,重新復核本案的仲裁程序,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穩定。大連供電公司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作者:徐殿龍 李小林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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