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日前公布了新的《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新規定降低了最低注冊資本限制。此外,保監會還將調整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計提方式。
新規定降低了原有規定中有限責任公司需要人民幣1000萬元注冊資本的要求,規定合伙制及有限責任公司制保險經紀機構的最低資本金為500萬元人民幣。
新規定還明確了保險中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政策,制定了規范的保險中介機構分支機構管理程序,舍棄了原規定中不適應市場發展的內容,并突出了實際操作性,如放寬了高級管理人員學歷、專業要求,而強調其管理經歷和管理能力等。
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日前簽署發布了《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將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的準備金計提方式從粗放改為精確規范,并要求保險公司建立非壽險精算制度。這是我國第一部與國際通行做法保持一致的非壽險責任準備金計提標準,將有利于保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非壽險業務,是指除了人壽保險業務以外的其他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以及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而責任準備金則是指保險公司在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后,為了將來能夠完全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予以提存的金額。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本次《辦法》規范了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種類,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和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種類責任準備金;《辦法》還規范了各項準備金的提取方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主要采用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為基礎計提)或者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為基礎計提),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要求保險公司建立非壽險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責任人負責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評估工作;要求保險公司定期向保監會報送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報告。
保監會財務會計部負責人指出,為保證《辦法》的有效實施,中國保監會將于近期出臺與《辦法》配套的實施細則,詳細規定準備金評估和報告的具體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