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焦艷玲
12月22日,鬧得沸沸揚揚的“上島咖啡”(“上島及圖”)商標之爭終于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有了結果。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上島”商標的注冊得到了該商標著作權人陳文敏的認可,沒有損害陳文敏享有的在先權利,被告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爭議商標作出予以撤銷的結論是錯誤的。法院判決依法撤銷被告商評委《關于第1207183號“上島
及圖”商標爭議裁定書》,維持第1207183號“上島及圖”商標繼續有效。
據悉,陳文敏1986年11月在臺灣獲準注冊“上島(及圖)”商標,后與天津廣泰公司達成使用協議,并被商標局核準注冊。1999年5月,廣泰公司將“上島(及圖)”商標轉讓給陳文敏任總經理的海南上島公司。2002年5月“上島(及圖)”商標又被海南上島公司轉讓給上海上島公司。
2003年3月,陳文敏許可杭州上島公司使用“上島圖案”美術作品,并保證不向第三方授權使用“上島圖案”。上海上島和杭州上島因此發生糾紛。
2003年7月,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裁定:上海上島“上島(及圖)”商標應予撤銷。上海上島不服,將商評委告上北京一中院。
北京市一中院在判決中認定陳文敏是“上島圖案”的作者,享有著作權,同時認為判斷“上島”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陳文敏著作權的關鍵在于,該商標的注冊是否得到了陳文敏的授權。法院認為,陳文敏作為海南上島公司的總經理、董事會議的參加者以及商標轉讓的受益者,其不僅僅知曉該商標轉讓給上海上島的事實,而且積極促成了商標的使用和轉讓。商評委對爭議商標予以撤銷的結論也是錯誤的。
《市場報》 (2004年12月24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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