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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糖業(yè)200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4日 05:45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南寧糖業(yè)200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會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南寧糖業(yè)(資訊 行情 論壇)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04年12月23日上午9:00時在南寧市亭洪路48號公司總部會議室召開。出席會議的股東授權代表1人,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shù)16800萬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26264萬股的63.97%。本次會議由
公司董事會召集,董事長熊可模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見證律師出席了會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guī)定。大會審議并以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通過了如下決議:

  一、《關于公司收購南寧美時紙業(yè)股權的議案》

  公司以自有及自籌資金向南寧市高新技術開發(fā)投資公司收購其所擁有的南寧美時紙業(yè)有限責任公司51%的股權(即9562萬股)。此項目已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詳見2004年11月20日刊登于《證券時報》和《上海證券報》的“關于南寧糖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收購股權的公告”)。

  贊成:16800萬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shù)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二、《關于公司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的議案》

  公司為保證項目所需資金的及時到位,以公司的資產作為抵押,向銀行(包括中行、建行、交行、工行、光大銀行、商業(yè)銀行)申請辦理抵押貸款2.5億元,用于公司下屬香山糖廠、伶俐糖廠等技改項目以及公司收購南寧美時公司。貸款期限按各筆貸款的不同有最低期限為3年,最高期限為8年。

  贊成:16800萬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shù)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并以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通過的上述各項決議,均經桂云天律師事務所薛有冰律師進行現(xiàn)場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及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特此公告。

  備查文件:

  1、與上述各項議案有關的詳細資料;

  2、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的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和記錄;

  3、與上述議案有關的第二屆董事會2004年第十五次會議決議;

  南寧糖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 O O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桂云天律師事務所關于南寧糖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二00四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云天律意字(2004)第008-7號

  桂云天律師事務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范意見》(以下簡稱《規(guī)范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受南寧糖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薛有冰律師(以下簡稱“本律師”)作為公司召開二00四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的專項法律顧問,對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召開全過程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為出具法律意見書,本律師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并審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文件或復印件。根據(jù)公司的承諾,其已向本律師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見書所必須的、真實的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本律師已證實副本材料或復印件與原件一致。本法律意見書是本律師依據(jù)上述材料和《公司法》、《規(guī)范意見》、《南寧糖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僅對本次股東大會發(fā)表意見,并不對公司其它事項發(fā)表意見。本律師同意公司將本法律意見書與本次股東大會會議決議一起公告,并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法律責任。

  本律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三條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就本次股東大會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召開程序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集的,有關召開會議的主要事項公司董事會于2004年11月20日在《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上以公告形式通知全體股東。本次股東大會如期于2004年12月23日上午在公司總部二樓會議室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長熊可模先生主持召開,完成了會議通知中的全部議程,董事會未對通知中列明的議程進行修改。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情況及決議已當場作了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全部董事簽名存檔。

  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1、根據(jù)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簽名冊》和本律師的查驗,出席會議的股東為2004年12月20日下午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股東。股東、股東代表及股東代理人壹人,代表股份16800萬股,占公司在股權登記日總股本的63.97%。出席股東、股東代表持有相關持股證明,委托代理人持有書面授權委托書。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其他人員為公司現(xiàn)任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經本律師驗證,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主體資格合法。

  三、關于本次會議的臨時提案

  在本次股東大會上,公司股東、監(jiān)事會均未提出臨時提案。

  四、股東大會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對列入會議通知的議案采用記名投票方式逐項進行了表決,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全部議案均已獲得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的有效表決權的全部通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未對表決結果提出異議。本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五、結論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及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桂云天律師事務所承辦律師:薛有冰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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