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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有效的防護屏障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3日 14:31 上海證券報

    中國銀監會近日連續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信托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業內人士表示,這是監管部門加強信托投資公司監管的又一重大舉措,對保障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托投資公司的健康發展必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2002年7月《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后,以設立
集合信托計劃的方式將多個委托人的信托資金加以集中管理、運用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迅速成為信托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在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過程中,由于《暫行辦法》沒有對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中涉及的異地推介、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重大問題做出詳細規定,導致各信托公司在實際操作中的具體做法相差懸殊,風險揭示的詳略程度也各不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委托人、受益人對信托風險的了解,造成信托公司與受益人之間風險和收益分配不均衡的狀況,不利于保護廣大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信托投資公司的長遠穩健發展。

    此種情形下,銀監會下發了兩個通知,對信托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時的資格確認、推介方式、資金托管、信息披露和監管協調等環節做出了全面、具體的規定。

    通知確立了新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監管機制,明確要求對集合資金信托業務采取事前5日報告、發行后5日正式報告制度;對信托投資公司異地開展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則進一步引入了信托投資公司異地展業的資格確認制度,并就異地業務涉及的監管協調機制做出了明確安排。

    確立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盡職調查制度,明確要求信托投資公司對參與集合信托計劃的委托人資格和信托資金擬投向的項目實施盡職調查,并出具獨立的盡職調查文件。

    確立了托管機制,明確規定集合資金信托業務逐步試行托管制,對擬投向的項目涉及關聯方交易的或者投資于有價證券的,必須引入托管機制,并且規定了托管人的基本條件和職責。

    通知對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關聯交易予以限制,規定信托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時,在任何一個會計年度與任何一個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額不得超過集合信托計劃的50%,并且交易條件不得劣于非關聯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條件。

    同時還從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信息披露的內容、信息披露的形式、對信息披露的監管等方面對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信息披露問題做出了詳細規定,提出了"誠信、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原則,并對信托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相關要求。

    通知還就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監管權責劃分和監管配合問題、違規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相關處罰問題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正如有關人士所指出的,兩個通知為保護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設置了一道有效的防護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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