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伊曉霞報道:銀監會昨日對外公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信托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規范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切實保護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這是監管部門加強信托投資公司監管的又一重大舉措,對于保障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托投資公司的健康發展必將產生積極而深
遠的影響。
“兩個通知”要求,對集合資金信托業務采取事前5日報告、發行后5日正式報告制度;對信托投資公司異地開展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則進一步引入了信托投資公司異地展業的資格確認制度。
其次,信托投資公司對參與集合信托計劃的委托人資格和信托資金擬投向的項目要實施盡職調查,并出具獨立的盡職調查文件。
第三,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將逐步試行托管制,對擬投向的項目涉及關聯方交易的或者投資于有價證券的,必須引入托管機制。
第四,信托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時,在任何一個會計年度與任何一個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額不得超過集合信托計劃的50%,并且交易條件不得劣于非關聯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條件。
第五,商業銀行只限于向信托投資公司提供代理收付服務,不得代簽信托合同。
第六,必須遵循“誠信、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原則,信托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但委托人和受益人以書面形式聲明選擇其他信息披露方式的除外。
(侯穎/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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