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編制與管理工作,提高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是指企業根據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在分析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現狀及其變化趨勢的基礎上,為企業的長期生存與發展所作出的未來一定時期內的方向性、整體性、全局性的定位、發展目標和相應的實施方案。
第四條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管理,是指國資委根據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制訂程序、內容進行審核,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國資委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進行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尊重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指導企業進行結構調整;
(四)客觀、公正、科學、統籌;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職業道德,嚴守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
第六條 企業要明確負責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的工作機構,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并報國資委備案。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制訂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發展戰略和規劃決策委員會。
第八條 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包括3-5年中期發展規劃和10年遠景目標。編制重點為3-5年發展規劃,并根據企業外部環境和內部情況的變化和發展適時滾動調整。
第九條 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現狀與發展環境。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發展環境分析和競爭力分析等;
(二)發展戰略與指導思想;
(三)發展目標;
(四)三年發展、調整重點與實施計劃;
(五)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六)需要包括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企業在制訂發展戰略和規劃時,可參照國資委編制的《中央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編制大綱》,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但應當涵蓋其提出的內容。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資委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發展戰略和規劃草案。報送內容包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草案文本及編制說明。
第十二條 國資委組織對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草案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間內將審核意見反饋企業。
第十三條 國資委對企業報送的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內容的審核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二)是否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方向;
(三)是否突出主業,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是否堅持效益優先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第十四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根據國資委的審核意見,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進行修訂。
第十五條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中國資委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在企業股東會或董事會上充分表述國資委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審核意見。
第十六條 企業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對發展戰略和規劃修訂后,應當將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正式文本報國資委備案。
第十七條 企業在實施發展戰略和規劃過程中應當制定年度計劃,對實施情況與發展目標進行對比評價,及時調整。
第十八條 國資委將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目標和實施,納入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的內容。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的編制說明由我委編制的《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規劃管理辦法》)按照立法程序已通過審查并公布。該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央企業實際情況研究制定。
一、《規劃管理辦法》的編制背景
(一)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管理工作是出資人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關系到企業的長遠發展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屬于企業的重大決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出資人,對其所出資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進行監督和管理,維護所有者權益,是保證出資人職責到位,實現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權利、責任、義務相統一的基本要求。
(二)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管理是一項基礎性工作。
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是企業面對激烈變化、嚴峻挑戰的經營環境,為求得長期生存和持續發展進行的總體性謀劃,是企業發展戰略思想的集中體現,也是企業制定各種計劃和國資委對企業領導人進行任期考核的基礎。加強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管理,既是企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國資委依法監督管理企業的基礎性工作。為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減少工作中的隨意性和盲目性,避免干預企業的經營決策自主權,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管理要強化基礎性工作,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進行規范管理。
(三)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管理工作與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工作是一個有機的整體。
國資委根據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要求,研究提出中央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方向、原則、重點和工作思路,并以此作為編制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工作指南;企業應根據中央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總體思路和自身情況研究提出企業的發展定位和發展戰略。二者是相輔相承的一個有機的整體。
(四)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辦法的實施,有利于加強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
國資委依法對企業重大投資活動進行管理,是出資人的重要職責。企業面對的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為使企業能夠抓住機遇、加快發展,同時有效規避投資風險,必須加強戰略研究和管理,正確把握企業發展方向。今后國資委對企業重大投資活動的監管,主要依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凡是規劃內的、主業投資,符合企業發展方向的,由企業自主決定,國資委實施備案管理;規劃外的、非主業投資,則要進行嚴格監管。為企業創造更加寬松的環境,有利于加強企業市場主體地位。
(五)辦法制定的原則。
在《規劃管理辦法》編制工作當中,我們主要堅持以下原則:
1.尊重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
2.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和建立合法、高效的管理程序。
(六)《規劃管理辦法》的編制過程。
辦法的編制工作經歷了一年零五個月時間。在編制的過程中,采用了集體討論、廣泛征求意見的工作方法。辦法的文本進行了10多次大的修改和完善。
二、《規劃管理辦法》明確的幾個問題
(一)企業是編制和實施發展戰略和規劃的主體。《規劃管理辦法》體現了企業是編制與實施發展戰略和規劃的主體。企業負責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編制,國資委對其進行審核。主要是對制訂的程序和內容進行審核,并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
(二)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工作應堅持的原則。
《規劃管理辦法》規定,在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管理工作中,始終要堅持以下原則:首先,企業編制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突出主業、可持續發展。通過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審核,明確企業主業和整合優化業務的調整方向及目標,促進企業穩定發展、做強做大;其次,國資委在審核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和對企業實施進行監督管理中,也要堅持上述原則。
(三)《規劃管理辦法》明確了國資委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的工作程序:
1.企業按要求制訂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并向國資委報送發展戰略和規劃草案;
2.國資委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反饋企業;
3.企業對發展戰略和規劃修訂后,將正式文本報國資委備案;
4.企業對發展戰略和規劃進行實施,國資委將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目標和實施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的內容。
三、《規劃管理辦法》的結構與主要內容
(一)按照國資委立法工作規則的要求,該辦法的內容包括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具體規定和實施日期等。
(二)按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該辦法不設章和節,文章結構是按照總則、組織機構、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編制、審核、實施、附則六個部分的框架進行構思。主要內容包括:
1.辦法制定的法律依據和辦法的適用范圍;
2.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和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管理的定義;
3.國資委規劃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和要遵守的內容;
4.企業應盡的義務與責任,包括建立工作機構和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等;
5.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應包括的主要內容。在辦法中規定了一般情況下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應包括的主要內容,并與之相配套,制定了《中央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編制大綱》(已先期下發中央企業);
6.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管理程序,即報送、審核、企業對審核意見的處理、備案(報正式文本)、實施與調整等。
四、關于《規劃管理辦法》的施行
該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規范的中央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的管理工作具有探索性,因此有待于在今后的管理工作當中不斷總結經驗,并根據情況的變化逐步加以完善和及時修訂。
(信息來源:商業改革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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