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通知規范集合資金信托業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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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3日 08:35 證券時報 | |||||||||
    中國銀監會近日連續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信托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信托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時的資格確認、推介方式、資金托管、信息披露和監管協調等環節做出了全面、具體的規定。     銀監會近日制定下發的兩個通知,首先確立了新的集合資金信托業
    通知確立了托管機制,明確規定集合資金信托業務逐步試行托管制,對擬投向的項目涉及關聯方交易的或者投資于有價證券的,必須引入托管機制,必須將該集合信托計劃項下的資金交由合格的商業銀行或其他合格的信托投資公司托管。通知還規定了托管人的基本條件和職責。     通知還對關聯交易予以限制,規定信托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時,在任何一個會計年度與任何一個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額不得超過集合信托計劃的50%,并且交易條件不得劣于非關聯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條件。通知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只限于向信托投資公司提供代理收付服務,不得代簽信托合同。通知還從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信息披露的內容、信息披露形式、對信息披露的監管等方面對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信息披露問題做出了詳細規定。     通知要求,集合信托計劃涉及證券投資的,應披露證券投資所使用經紀公司的財務狀況,在市場、投資、行業分析等方面的經驗與知識,以往的從業記錄、合規經營記錄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等。在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中,還應披露交易人員的授權投資金額和風險敞口控制措施、投資組合的調整策略及期限、投資前(中、后)的研究分析、投資研究中參數選擇的依據等內容,并列出股票、債券的品種、市值大小、市場風險價值敞口和壓力測試結果。此外,兩個通知還就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監管權責劃分和監管配合問題、違規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相關處罰問題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據悉,2002年7月,《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后,以設立集合信托計劃的方式將多個委托人的信托資金加以集中管理、運用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迅速成為信托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在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過程中,由于《暫行辦法》沒有對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中涉及的異地推介、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重大問題做出詳細規定,導致各信托投資公司在實際操作中的具體做法相差懸殊,風險揭示詳略程度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委托人、受益人對信托風險的了解,造成信托投資公司與受益人之間風險和收益分配不均衡的狀況,不利于保護廣大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信托投資公司的長遠穩健發展。     此次這兩個通知的下發,則是監管部門加強信托投資公司監管的又一重大舉措,對保障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信托投資公司的健康發展必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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