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布兩通知 規范集合資金信托業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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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3日 05:17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關于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信托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布實施 ○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額不得超過集合信托計劃的50
%○到期結束時無法按信托合同的約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財產情形的,監管部門將即刻要求該公司停止辦理新的集合資金業務,并要求其提交風險處置預案 ○集合信托計劃涉及證券投資的,應披露相關情況和風險敞口控制措施 ○發生信托資金使用方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的擔保等重大變故時,信托公司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信托文件規定的人和監管部門披露 北京消息中國銀監會日前相續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信托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見今日C1版),對信托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規范。 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集合資金信托的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且機構委托人需同時出具其投資于該集合信托計劃的資金不超過其凈資產20%的證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時出具個人穩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萬元的收入證明。信托公司辦理該業務時,信托資金應逐步試行托管制,對擬投向的項目涉及關聯方交易的或者投資于有價證券的,必須將該集合信托計劃項下的資金交由合格的商業銀行或其他合格的信托投資公司托管。 該通知規定,信托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時,在任何一個會計年度與任何一個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額不得超過集合信托計劃的50%,并且交易條件不得劣于非關聯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條件。此外,在達成關聯交易前,信托公司必須向全部受益人披露該關聯交易條件和市場的一般交易條件。若代表全部受益權10%以上份額的受益人反對該關聯交易條件的,公司應當暫停達成該關聯交易。此外,信托公司辦理此項業務時,應按一個信托計劃設置一個銀行賬戶的原則,為每一個信托計劃開立一個信托財產專戶。 根據該通知,信托公司出現集合信托計劃到期結束時無法按信托合同的約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財產情形的,監管部門應當即刻要求該公司停止辦理新的集合資金業務,并要求其提交風險處置預案;對有連續兩個到期集合信托計劃的信托本金出現損失且應由信托投資公司承擔責任的、違背信托合同約定使用信托資金等行為的信托公司,應暫停其集合資金信托業務資格2年,并實施嚴格的整改措施。 《關于信托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集合信托計劃涉及證券投資的,應披露證券投資所使用的經紀公司的財務狀況、在市場、投資、行業分析等方面的經驗與知識,以往的從業記錄、合規經營記錄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等。與此同時,應披露交易人員的授權投資金額和風險敞口控制措施、投資組合的調整策略及期限、投資前(中、后)的研究分析、投資研究中參數選擇的依據等內容,并列出股票、債券的品種、市值大小、市場風險價值敞口和壓力測試結果。 根據該通知,集合信托計劃發生信托資金使用方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的擔保等重大變故時,信托公司應當在獲知有關情況后三個工作日內向信托文件規定的人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托合同到期前一個月,信托公司應就集合信托計劃能否按信托合同的約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財產,向監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預計可能無法按信托合同的約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財產的,應當在報告中同時提出應對措施,并及時向信托文件規定的人披露。上海證券報記者薛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