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位
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使他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確定了征地補償標準。明確提出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補償標準須考慮被征收耕地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等因素。為什么在征地過程中要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筆
者以為,這個問題與現代社會要保證公權和私權的平衡密切相關,而做到這一點,是法治社會的必經之道。在現實社會中,往往一些掌權者濫使手中權力,侵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這就使得我們不得不去認真思考:在我們社會中,每一個權力部門行使權力的法定合理界限是什么?法律賦予公民的“私”權利如何才能得到保障?當沒有明文法定授權時,這種權利應如何作出法律評判?
對任何一個社會來說,秩序是先于其他一切價值的。在現代民主國家,理論上和法律上承認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但另一方面,因地廣人多等原因,決定了人民不可能直接地、經常地行使屬于自己的權力,而只能將屬于自己的權力委托給經人民選舉產生的政府。這就使得權力的所有者、人民和權力的行使者、政府之間存在某種程度的分離。這種分離,有可能引起權力行使者不按照權力所有者的整體意志,而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情緒運行。因此,在這種權力分離狀態下,如何使那些以政府的名義行使國家權力的個人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運用這些權力,至少是以不損害人民利益的方式運用這些權力,已成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面臨的一個尖銳的政治問題。國土資源部之所以發布《意見》,在筆者看來,就是既要使權力有足夠的能力保障權利,同時又要防止權力侵犯權利的做法。
人非天使,因此任何人都無一例外地需要接受管理。因為人類自身固有的弱點要求建立強大的權力來組織并管理社會,但這種權力又正是由具有同樣弱點的人所執掌,因而權力本身也需要被管理。只有這兩種管理同時存在,才是一個健全的社會。事實上,現階段,我國的公權力還處于強盛和支配的地位,私權利大多處于弱小的、被支配的地位,而要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就要改變二者強弱不平衡、地位不平等的狀態,使二者處于均衡態,以利于法治社會的實現。
國土資源部發布《意見》啟示我們,現代社會設置權力應以保障權利為目的。就要防止立法者高居于社會之上,追求自己的私利和防止國家權力過于強大,超出保護權利的需要,使人民失去對權力的控制。
(曉航/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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