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國際商報訊記者劉朝霞報道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2月22日開始施行。此舉是中國加大保護知識產權的又一重大舉措。
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表示,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中國履行國際承諾,創造良好的貿易和投資環境,提高對外開放的需要,更是中國
促進科技創新、規范市場經濟,促進國民經濟整體素質和競爭力的需要。中國各級法院在依法審理知識產權糾紛當中維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等方面不斷加大審判工作的力度,取得了進展。
《解釋》共有17條,前7條分別對《刑法》第213條至第219條規定的7種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具體規定,主要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立法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沒有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等問題。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與原有的司法解釋和追訴標準相比,7種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的4種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都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
《解釋》較前法規的規定,概括來講,一是降低定罪的門檻,二是加大了打擊的力度。表現在,與非法出版物解釋相比較,把侵犯著作權罪的定罪標準由原來的非法經營數額20萬元降低到5萬元,違法所得數額從5萬元降到3萬元;和追訴標準相比較,把追訴標準規定的侵犯商標權這一類犯罪的定罪標準由原來的非法經營數額10萬元和20萬元,降為5萬元,同時還增加了一個規定,就是違法所得達到3萬元的,也要定罪;對單位犯罪定罪的數額標準也作了調整,由原來是個人犯罪標準的五倍降低為三倍。
在談到進出口涉及到侵權的產品如何處理時,曹建明認為,中國政府對這個問題的態度也是非常明確的,而且正在采取有效的措施來堅決查處進出口產品當中的侵權問題。對于這種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無論是在中國國內市場銷售,還是出口到國外,中國的公安和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一旦發現,就會采取積極的有效措施,包括對國外走私進口的侵權產品,中國的海關和其他執法部門發現以后也會采取有效的措施來查處。
他說,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中遇到這類進出口侵權產品會按以下方式處理:第一,按照現在的司法解釋,對于代理進出口侵權產品的行為,如果是明知的,按照《解釋》的規定完全可以定罪量刑。第二,如果侵權行為人采用了走私的手段進出口侵權產品,根據中國的法律還可以按照走私罪來定罪處罰。第三,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代理侵權人出口侵權產品,這也是外商非常關注的問題,我們這個《解釋》規定,按照“共同犯罪”來處理,所以,相信我們這個司法解釋出臺以后,對進出口侵權問題的處理將會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國不少法院已經通過判決確立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來個案認定自己的馳名商標,這種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是中國加入WTO后非常重要的發展。
關于馳名商標的保護措施,曹建明說,“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雖然對馳名商標沒有做專門的規定,但是并沒有影響對馳名商標的特別的保護”。
曹建明認為,首先,中國的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僅僅是限于不予注冊或禁止使用、復制或者模仿、翻譯他人的馳名商標,沒有一般性的擴大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規定,它通常對侵犯注冊商標犯罪的構成是沒有影響的,所以,從這個角度講,不對馳名商標做特別的規定,也不影響中國刑法、包括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
其次,馳名商標,包括馳名商標的價值,一般都比普通注冊的商標和它的商品的價值要高。因此,該《解釋》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規定,就是計算非法經營數額時,對有些侵權行為可以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或者按侵權產品的標價計算。據此,侵犯馳名商標的行為,通常更加容易達到定罪的數額標準。所以,盡管是沒有明確規定對馳名商標進行特別保護,但實際上已經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
第三,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中國不僅對馳名商標刑事保護,而且,人民法院在近年,尤其是加入WTO后,在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包括侵犯注冊商標權、網絡域名、不正當競爭案件等,不少法院已經通過判決確立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來個案認定自己的馳名商標,上海、北京的法院已通過這些案件予以認定,這是中國進入WTO以后非常重要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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