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長運(600561)民事訴訟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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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2日 05:24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日前,重慶長江水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本公司或公司)接到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國工商銀行重慶枳城支行訴本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訴本公司借款糾紛一案。根據《證券法》和《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訴訟案一 (一)本案基本情況及案由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重慶枳城支行負責人:劉波 第一被告:重慶長江水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建威 第二被告:華融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慶盛 案由: 2001年5月30日至2004年4月30日期間,原告中國工商銀行重慶枳城支行與本公司簽訂了總計金額為6,976萬元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同時,被告華融投資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為本公司與原告的借款提供保證擔保,并與2002年4月2日與原告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華融投資有限公司為本公司在2002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間與本公司在8,000萬元最高額內的所有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借款義務。但由于本公司資金緊張,沒有按期歸還借款。截止2004年12月20日,本公司在原告的借款已有2,126萬元逾期。原告以本公司涉及較多經濟糾紛,使原告的債權受到影響和威脅為由,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根據《借款合同》的有關規定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和要求保證人提前履行保證責任。 (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重慶長江水運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償還借款本金6,976萬元及利息; 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華融投資有限公司履行保證責任,連帶支付借款本金及6,976萬元及利息; 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本案將于2005年1月6日在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二、訴訟案二 (一)本案的基本情況及案由 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負責人:王柏林 第一被告:重慶北部倉儲加工基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延華 第二被告:重慶長江水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建威 案由:2003年10月8日,原告與第一被告重慶北部倉儲加工基地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北倉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北倉公司發放貸款4,000萬元,期限一年。北倉公司應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支付貸款利息;如北倉公司未按期清償貸款利息,原告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本公司為北倉公司的該筆貸款提供了擔保(詳見本公司2003年10月28日公告)。2004年9月,原告與北倉公司達成協議,約定將借款期限延長至2005年10月8日。貸款合同展期后,本公司和上海長運物流基地建設有限公司為北倉公司的展期貸款分別提供了抵押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本公司抵押擔保情況詳見2004年8月19日公告)。 《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向北倉公司發放了貸款4,000萬元,但北倉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在2004年9月20前支付第三季度的貸款利息。至今仍逾期未付。原告遂以此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提前償還貸款。 (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借款合同》及《展期還款協議》,由第一被告償還借款本金4,000萬元,并支付拖欠的借款利息779,678.26元(截止2004年10月20日)及全部清償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含復利、罰息)。 2、判令原告對第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3、本案所有的訴訟費用及原告為追收貸款本息所產生的費用由被告承擔。 4、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將于2005年1月24日下午2:00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本公司將根據有關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三、備查文件: 1、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 2、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 特此公告 重慶長江水運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21日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