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如何防范委托理財風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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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1日 11:30 上海證券報 | |||||||||
    一段時間以來,委托理財糾紛引起市場各方的廣泛、高度關注,而券商往往牽涉其中,全面客觀地分析券商的行為模式,規范券商委托理財業務,對于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力保護,也是十分必要的。     1、嚴格職業操守,加強自律管理
    這是規范券商委托理財業務的前提條件,是保證委托理財市場健康發展的微觀基礎。券商必須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摒棄暴利心態,踏踏實實做好委托理財這項中間業務。     2、加快信息系統建設,健全財務與信息披露制度體系     財務與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是券商防范委托理財業務風險的必要途徑。證監會對證券公司財務及審計也作出了相應的制度安排。證券公司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進行財務核算,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防范經營風險;如實反映經營狀況,建立嚴格的成本控制和業績考核制度,強化會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加強對重大表外項目(如擔保、抵押、未決訴訟、賠償責任等)的風險管理,在崗位分工的基礎上明確各會計崗位職責,嚴禁需要相互監督的崗位由一人獨自操作全過程。2000年頒布的《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建立了對證券公司財務穩健性與資本充足情況的持續跟蹤監管的機制。《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了證券公司必須遵守"證券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其對外負債的百分之八"等財務風險監管指標。同時《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要求,證券公司必須依照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的財務、會計管理辦法,不得在法定會計賬冊外另設賬冊。如果證監會認為必要,可要求證券公司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證券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     3、壯大券商實力,提高抗風險能力     目前,我國券商數量眾多,資本規模偏小,單一的業務結構很難避免證券行業周期性波動的風險,而且數量多,規模小,風險防范能力不足,也容易導致惡性競爭。面對近3年的證券市場持續低迷,由于缺乏有效避險工具,也未能規避由于行業局限性所帶來的業務收入下降,盈利能力滑坡等問題,而有些證券公司更是已經到了資不抵債、瀕臨破產的邊緣。而提升證券公司綜合競爭能力可行的戰略選擇,就是以這些具有行業龍頭地位的證券公司為主,通過增資以及券商的兼并聯合等方式,整合行業資源,并在此基礎上組建證券控股集團,提升券商的綜合競爭實力,要通過增資以及券商的兼并聯合等方式,增強券商對風險的承受力,委托理財業務也才能穩步發展。     4、建立防火墻     證券公司開展的業務是多方面的,經紀、自營、承銷、代理客戶理財等等。這就決定了證券公司在證券市場中所扮演的是多重角色,這樣就會容易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比如證券公司在從事經紀業務、委托理財業務中所獲得的客戶信息、資金等可能會用于開展自營業務。如果沒有有效的隔離機制,證券公司開展自營業務也就會使其經紀業務和委托理財業務中的客戶利益受到損害。總之,自營業務中證券公司的運作原則是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經紀業務和理財等業務證券公司常常負有信托義務,要為客戶的利益著想。由于業務的宗旨不同,這時二者之間便有著實質上的沖突。因此,就需要法律對證券公司的行為加以監管規制,以避免這種利益沖突的發生。另外,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上分析,委托理財的法律關系實質上一種民事上的代理關系,因此,一個代理人應該遵守的原則,例如謹慎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處理受托事宜、避免雙方代理、在發生利益沖突的時候遵守受托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來處理等,在受托投資管理業務中是全部適用的,這些原則均應體現在有關規定中,成為政府監管部門對受托投資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     在券商委托理財業務中,防止利益沖突的重要方式就是建立一種隔離機制,它主要包括以下幾點具體內容:在公司的組織結構上,受托人應該根據業務的不同設置相應的部門,在自營業務、經紀業務與受托投資管理業務之間設立防火墻;在賬戶管理上,受托人要保證受托投資資產和其自有資產及不同委托人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受托資產分別設立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確保不同受托人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在公司的組織結構上,受托人應該在自營業務、經紀業務與受托投資管理業務之間設立防火墻,在人員、財務和賬戶管理上嚴格分開,不得在同一辦公室操作,不得互通交易信息,不得將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與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等其他業務混合操作,應該在兩種利益相沖突的業務之間建立起足以切斷信息流動的隔離。     5、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這是規范券商委托理財行為的核心內容。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完善、內控機制的薄弱、信息不透明是券商委托理財不規范的重要原因。治標需治本,完善券商治理結構,建立切實有效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有利于解決內部人控制和運作不規范等弊端,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管機制,從源頭上解決委托理財業務不規范的問題。     對券商高管人員的監管成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重中之重,這不僅是因為現行法規對高管人員道德風險防范的可操作性差,只能依據金融機構的組織考察材料進行認定,即使到被審查高管人員單位進行考察,也難以在短期內作出全面評定,而且券商高管的違規行為常常會造成嚴重的后果,現實中眾多的案例足以對這一點作出深刻的說明。對證券從業人員(包括高管)的監管還要進一步強化以下機制:一是對證券公司高管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查,建立高管人員保薦推薦制度;二是《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落實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行談話提醒制度,對證券公司在經營管理中出現的問題,中國證監會可以質詢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并責令其限期糾正。三是強化對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持續培訓。     6、強化對投資者的特殊保護     以上所有監管措施都是事前的風險監管。如果發生證券公司破產事件,眾多投資者的利益該如何得到最大的保護保障呢?《證券法》規定了證券公司應當每年從稅后利潤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其目的是"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但這恐怕也不足以防范證券公司巨大的業務風險。     對此,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在政府支持下,由證券業創立投資人保護公司(SIPC),將大部分的券商納入成為會員,繳納會費,構成投資人損失賠償基金。這樣對投資人的保護便有了較大的保障,市場的信心可以很好地得到維護。     7、保持金融機構的專業化與獨立化     目前券商的眾多違規行為形式多樣,違規的原因及動機也會有所差別,德隆事件應該給我們這樣的一個警示:實業公司不能與金融機構有任何的裙帶關系,金融機構應當奉行高度的專業化與獨立化,否則證券公司、銀行等難免演變成大股東等實際控制人的提款機,損害社會公眾的應有利益,危害社會穩定與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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