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了解到,該局新近發出的一份通知已經解決了眾多新辦小型進出口企業迫切要求的實際出口退稅權問題。
這份編號為國稅發明電【2004】62號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表示,此前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在實際執行中存在問題。
新發的62號文規定,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中只從事貨物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專用發票的企業,為解決出口退稅問題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案頭審核、法定代表人約談和實地查驗,符合企業設立的有關規定,并有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可給予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但不發售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后企業若要經營進口業務或內貿業務要求使用專用發票,則需重新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62號文還明確,此前下發的37號文第一條第(一)項所稱新辦小型商貿企業是指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由于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尚未進行正常經營,對其一般納稅人資格,一般情況下需要經過一定時間的實際經營才能審核認定。但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到180萬元以上的新辦商貿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也可認定其為一般納稅人,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記者了解到,新辦小型從事出口業務的公司對稅務總局的這份補充通知普遍表示歡迎,認為對有問題的37號文進行修正是一大進步。但是其中也有一部分公司表示,這種修正仍然存在遺憾。一位署名為對外貿易經營者的人士在商務部官方網站的商務論壇留言說,當今對外貿易經營者很少有人只做出口而不做進口(可能基本沒有吧?),而且在同一個企業里如果出口貿易可以按一般納稅人對待,進口貿易卻只能按小規模納稅人對待,這個企業的財務如何做賬呢?在稅務上又如何操作呢?
有關專家指出,任何一項新的國家政策出臺前,政策制定者應該充分考慮擬出臺的政策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并充分聽取有關行業和企業的意見,這樣才能保證出臺的政策既不與國家法律沖突,也能提高其可操作性。
據悉,國家稅務總局于7月初下發的37號文提高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門檻,規定新辦小型商貿企業(注冊資金低于500萬元人民幣或人數少于50人)必須在年銷售額達到180萬元人民幣后才可以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絕大多數新辦小外貿企業因很難達到這一標準而無法享受出口退稅。該文件下發以來,新辦小型外貿企業因遭受損失而對此頗多抱怨。
——轉載自《國際商報》
(信息來源:規財司子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