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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票上市規則解讀(八)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0日 15:15 證券時報

    第十章 關聯交易

    本次股票上市規則修訂強化了關聯交易的披露和決策程序,將原股票上市規則第七章第三節擴展為一章。

    第一節 關聯交易和關聯人

    一、修訂的基本情況

    現行法規中關于關聯人和關聯交易的定義存有多種出處,最具有代表性的當屬具體會計準則第一號《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股票上市規則。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中,財務報告附注部分的關聯方和關聯交易按具體會計準則的口徑把握;而“重要事項”中的關聯交易則按股票上市規則披露;另外,在與證監發[56]號文貫徹情況相關的披露中,關聯交易也參照具體會計準則披露,但又稍作擴大,納入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關聯交易。因此,協調股票上市規則與會計準則關于關聯方和關聯交易披露口徑的差異,已成為近年來股票上市規則修訂的一個重要課題。

    

股票上市規則主要服務于上市公司監管。近年來,上市公司主要股東或潛在股東直接或通過其控股的其他子公司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現象較為突出,從而監管部門的重點主要置于上市公司股權關系框架中高于上市公司層次或與上市公司處于同一層次的主體,而對于低于上市公司層次的主體,如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基于監管的成本效益考慮,未將其作為監管重點。因此,股票上市規則在界定關聯方時,始終將上市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視為一個整體,并以此為基礎展開。

    與原股票上市規則相比,本次修訂擴大了關聯人概念的外延。不僅包括現實關聯人和潛在關聯人,還納入歷史關聯人,即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作為上市公司關聯法人或者自然人的主體。在關聯法人方面,將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即負有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義務的法人)均確認為關聯法人,同時將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包括獨立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法人也認定為關聯法人。對于關聯自然人,也作了擴大定義:不僅將原股票上市規則“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個人股東”中的“持有”明確為“直接或間接持有”;還包括直接或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外“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內容也增加“子女配偶的父母”。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的定義中均增加兜底條款“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其他主體。

    考慮到我國上市公司以國有控股為主的現實情況,新股票上市規則還明確了相關關聯交易豁免情形。如果與上市公司僅僅因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形成關聯關系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請豁免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二、與具體會計準則在關聯方界定方面的區別

    股票上市規則中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定義在向企業會計準則靠攏過程中,對監管實踐中發現的問題不斷予以拾遺補漏,從而處于一個動態發展過程;而具體會計準則為保證披露會計信息的前后期一致性,不可能經常修改。因此,盡管經過兩次修訂,兩者在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界定差異方面已大為縮減,但仍存在著許多差異(如下表所示),值得公司在編制定期報告時關注。

    具體會計準則與股票上市規則關于關聯方及關聯交易定義的差異

比較項目         具體會計準則              股票上市規則
關聯法人         控制或重大影響            無重大影響概念,不含上市
                                           公司下屬法人,上市公司上
                                           級法人包括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所有法人.
關聯自然         持有股權10%以上           持有股權5%以上(因觸發信
人(股權          的主要投資者個人          息披露義務)
關系)
關聯自然         上市公司關鍵管理          上市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控制
人(管理)         人員,包括事、總經        上市公司的法人董事、監事
關系             理、總會計師(財務)        和高級管理人員。
                 總監)、副總經理,不
                 包括董秘、監事和非
                 執行董事。
因關聯自         受主要投資者個人、        由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
然人而產         關鍵管理人員或與          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
生聯系的         其關系密切的家庭          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
關聯法人         成員直接控制的其          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
                 他企業。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與關聯自         父母、配偶、兄弟、        除左欄所列之外,還包括配
然人關系         姐妹、子女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密切的家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庭成員                                     配偶的父母。
潛在關聯         未明確指出包括,但        明確界定未來或過去十二個
方和歷史         在指南中要求基于“        月內符合關聯法人或關聯自
關聯方           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然人定義的,均視同上市公
                 判斷。                    公司關聯人。
是否包括         未包括                    包括“中國證監會、本所或
兜底條款                                   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
                                           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
                                           有特殊關系,可以導致上市
                                           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
                                           自然人。
關聯交易         僅包括:購買或銷售        包括:1、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類型             商品、購買或銷售除        2、對外投資(含委托
理財
、 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委貸款等);3、提供財務資助; 提供或接受勞務、代 4、提供擔保(反擔保除外); 理、租賃、提供資金、 5、租入或者租出資產;6、委托 擔保和抵押、管理方 或者受托管理資產和業務;7、贈 面的合同、研究與開 與或者受贈資產;8、債權、債務 發項目的轉移、許可 重組;9、簽訂許可使用協議;10、 協議、關健管理人員 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 的報酬11項。 11、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12、銷售產品、商品;13、提供 或者接受勞務;14、委托或者受 委托銷售;15、與關聯人共同投 資。

    第二節 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和披露

    新股票上市規則主要在如下五個方面對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作了修訂:

    1、明確關聯董事的定義,對關聯董事回避表決作出補充規定。

    原股票上市規則僅規定“與關聯人有任何利害關系的董事”在董事會上應回避表決,但對何謂“與關聯人有任何利害關系的董事”、回避表決后若無法滿足《公司法》第117條“董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的情形應如何處理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導致實務中各公司的做法出現分歧。

    新股票上市規則明確提出“關聯董事”的概念,主要包括五種情況(參見10.2.1條)。例如,大股東推薦或提名的董事如果不在大股東兼任任何職務,有關工作、組織關系也已轉至上市公司,則在董事會審議公司與大股東的關聯交易時不必回避表決。對于關聯董事回避后董事會不足法定人數的情況,要求由全體董事(含關聯董事)就將該項交易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等程序性問題作出決議,再由股東大會對該項交易作出相關決議。

    2、明確關聯股東的定義,排斥例外情形。

    原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不得參加表決,但對“關聯股東”未作出明確界定。新股票上市規則明確了五種情況屬于關聯股東(參見10.2.2條),同時不允許有例外條款存在(原規則允許關聯股東有特殊情況無法回避時,在上市公司征得有權部門同意后可以參加表決)。

    3、簡化關聯交易決策程序、放寬關聯交易披露標準。

    原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與其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在300萬元和3000萬元之間或占公司最近經

審計凈資產值的0.5%至5%之間的,應當及時披露;高于300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以上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發表意見。實踐表明,上述規定給部分公司(如大盤藍籌公司)造成了較復雜的決策程序和較高的披露成本。新股票上市規則將及時披露的標準放寬為“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不強調必須經過董事會審議,具體決策權限由各公司根據其公司章程而定)、提交股東大會的審議標準提升為“30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同時取消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有利于提高大企業決策效率,降低其信息披露成本。

    4、明確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

    原股票上市規則僅籠統地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簽署的涉及產品供銷等方面的關聯交易協議,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或前一定期報告中已經披露,協議主要內容在下一定期報告之前未發生顯著變化的,可豁免按照關聯交易履行相關義務,但對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實際發生時應如何披露則未給出具體的操作指南。實務中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做法存在未盡一致之處。

    此次修訂明確,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仍需遵守上市規則中規定的披露標準和決策程序,但出于簡化的目的,要求上市公司對日常關聯交易每年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預計一次(通常可以在披露年報時預計),及時披露或提交股東大會(比如年度股東大會)審議;年度內實際發生時,僅需在定期報告中匯總披露;若實際發生超出預計總金額或主要交易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則應重新預計并重新履行披露義務和相關決策程序(按照超出部分是否達到300萬元且占上年經審計凈資產的0.5%或者3000萬元且占上年經審計凈資產的5%)。

    5、對“累計計算”提出可操作的指南。

    原股票上市規則僅簡單地要求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就同一標的或者與同一關聯人在連續12個月內達成的關聯交易金額應累計計算,以衡量是否達到披露標準,但對如何實施“累計計算”并未給出具體的規定。新規則明確,上市公司在連續12個月內發生的交易標的相關的同類關聯交易,應當累計計算;對于“提供財務資助”、“提供擔保”和“委托理財”三類關聯交易,應按各類交易的發生額(而非余額)累計。已經累計并披露或者經過相應審議程序的,作“清零”處理,重新開始累計并根據履行相應審議程序。

    此外,新股票上市規則還將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導致的關聯交易列入豁免相關審議和披露程序的范圍,同時強化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之間關聯交易的披露(30萬元以上即應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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