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聯邦海關署署長熱里霍夫12月10日就執行《海關法》第359條簽發命令,要求各地區海關局長、各地方海關關長對來自東南亞、中國、土耳其和部分歐盟國家的進口貨物實施特別監管。主要是針對進口捆裝、箱裝、袋裝、紙箱包裝貨物沒有對包裝內的商品進行標注說明的,以及一件包裝內有不同種類的貨物,海關查驗時要確保做到:(1)要求進口報關必須出據裝箱單、貨物明細單或商業合同和貨運單證,提供包裝內的商品名稱、數量和商標證明;(2)進口貨物必須按商品種類和名稱分件包裝;對不能提供上述單證或有關信息的,海關依照
風險分析結果,可以延長查驗期限;(3)如貨主提供的單證文本是海關人員非掌握的外文語種的,海關有權要求報關人提交俄文譯本。該命令自2005年1月15日起生效。
(蕥 嬉/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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