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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信息披露中的問題及對策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8日 10:30 上海證券報

    證券市場中,作為融資方的上市公司的各種信息直接決定著投資者對其價值的判斷。上市公司能否及時、全面、真實、準確地向市場披露信息,中介機構能否恪盡職守,從各自專業及職責的角度,督促上市公司嚴格遵守信息披露規則,不僅關系到投資者對該企業、市場以及監管者的信心,而且決定著市場中資本的流向和流量,關系到證券市場的效率,關系到市場能否長期、穩定地發展。

    目前,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各種規章不可謂不詳盡,先后制定了幾十個信息披露的文件,并予以修訂,涉及到從發行、招股、交易、并購、關聯交易、退市、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吸收合并、資金使用、會計報表、內部控制,以及一些特殊的上市公司如證券公司、中外合資企業的信息披露等等內容;而時間上則包括年報、半年報、季報等,竭盡周詳,至少較之前些年在形式上有了一定程度的進步。

    一、信息披露中的若干問題

    然而,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實踐中仍然存在著多種矛盾和問題,極大地影響著市場的規范和發展。

    首先,信息披露中存在不及時、不完整、不準確的現象。有些信息往往在市場中流傳已久,為多數人知曉后才予以披露;有的信息披露則避重就輕,避實就虛,或者干脆連基本數據都弄錯;市場中的傳言往往到后來被證實,加劇了市場對小道消息的依賴。

    很多信息披露規則明確指出,雖然對披露的要求"是披露信息的最低要求,但凡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該準則有無規定,均應披露"。但實際執行上,這幾乎是不可能的。如"發行人應披露對其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以及其他主要股東的基本情況",但實際上就發生過有某上市公司以董事長的司機注冊為法人,而該公司并未及時披露,只是事后才被媒體揭發的案例。此類事例不勝枚舉。

    其次,現行的上市公司和基金公司信息披露無效內容太多,淹沒了很多有效信息。有時公司故意玩弄花招,在信息披露上,以繞口的語言和文字,把關鍵信息尤其是關聯交易方面的信息,弄得模糊和費解,降低信息披露的效率,增加投資者分析信息的難度。

    再次,有些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令人費解,有違信息披露公開及時的原則。最近修改的《股票上市規則》中有信息暫緩披露和豁免披露的兩條規定,其中,"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于臨時性商業秘密"等的描述都非常靈活。不確定性是始終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即使是1%的不確定性也可以被當作不披露信息的理由,這就為少數公司蓄意隱瞞應披露信息提供了條件,為違規操作提供了可能。另外,對于是否屬于暫緩披露和豁免披露的條件,由于具體的衡量尺度上存在難以分辨的模糊性,在目前市場中不時出現違規的、缺乏誠信的情況下,重大信息暫緩披露和豁免披露的規定,可能會進一步增加信息的不對稱性,使得市場投資者在信息獲取上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最后,一些部門的官員平時發言過多,尤其是在一些市場高度敏感的問題上的發言存在少數不負責任的現象,極大地造成了市場的困擾。

    二、信息披露的幾種改進方式

    筆者認為,我國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改進:

    一是從嚴要求信息披露,擴大信息披露的范圍,加大信息披露的頻次。由于信息成本等其他利己的考慮,沒有任何上市公司或中介機構會主動披露信息的。只有通過包括相互監督制約在內的嚴格的公開監督約束機制,使其被動披露,才能推動信息披露的改進。因此,應該加大信息披露的范圍和頻次。凡是可能影響股價的信息都要披露,包括各種項目操作的具體進展都應予以披露,把風險昭示給投資者,而不能待股價飛漲或暴跌后,才去放"馬后炮"。

    對于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應考慮參考華爾街、臺灣和香港等地的做法,一個月披露一次,而不是一個季度一次;鸸芾砉靖鼡Q基金經理也要及時披露,而不是半年后才披露,尤其是在發行基金期間或之前更換基金經理的,更應及時披露。

    二是盡可能使規則詳細、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改進信息披露的格式和文字。目前,有些信息披露規則過于粗放,容易出現漏洞,實際上執行的不多,執行不到位的更多。如關于管理層討論公司重大經營事項,"不得僅以描述方式重復財務報告的內容,任何導致對發行人過去及未來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不限于財務方面)均應予以深入的討論與分析",但實際操作中,此類公告要么避重就輕,要么干脆予以回避。因此,應在要求全面披露的同時,簡化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如以摘要形式在報刊披露,以全文在網站上披露。同時改進披露語言,把最有效的信息,以最簡潔和最易懂的語言表達出來。

    三是建立證券監管部門定期的新聞發言人制度,規范監管當局官員的言行,增強監管政策的透明度。由于證券市場的高度敏感性,應規范證券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如財政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官員涉及市場及上市公司的言行,避免因其不當發言而造成市場劇烈波動。

    四是明確信息披露規則中各項違規行為的具體懲罰方式,及時、有效、公開處理違規違法行為,提高信息披露的權威性和規則及監管部門的公信力。目前,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則和其它規則中涉及信息披露的內容并不缺乏,而是相當龐雜繁瑣。但是,任何規則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執行,就會形同虛設,進而影響其公信力,損害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因此,加大執法力度是提高信息披露水平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

    如在資產重組中,有些公司先說沒有應披露未披露的事,后來又突然披露說有了,與之相對應的是股價波動。對此,就應追究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在信息披露上的責任,加大處罰力度。反之,如果公司的確由于商業秘密等因素不愿披露,就應嚴格保密。凡是股價已產生很大波動,而公司未作相應披露的,都應追究其責任,追究內幕交易者。因為公司有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責任,而且內幕交易完全可以在交易記錄中顯現出來。如果查實其中確有內幕交易的,就要追究責任,并加大對炒作機構的處罰力度。在現行監管體系不太有力的情況下,至少應抓住幾個典型案例加以追究,然后逐步完善監管體系,加大監管力度。

    五是將不同的信息披露內容及質量明確到相應的市場中介機構,做到職責分工明確,懲罰措施要落實到具體的機構,甚至具體到每個人。

    六是改革證券監管部門職能,擴大證券交易所的職權,促進交易所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督促,增強其作為一線監管機構對上市公司的督導之責。

    七是與公安部門改進金融犯罪稽查體系一樣,也可根據證券市場特點,考慮在法院系統內進行改革,如在各大證券監管區域建立巡回式的證券特別法庭,受理和審理有關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在信息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價格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增強司法監督的力度和公平性,打擊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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