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高看了醫責險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7日 10:15 證券時報 | |||||||||
    北京市衛生局近日出臺的《關于北京市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意見》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本意見的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各區、縣衛生局應當組織轄區內的有關醫療機構統一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此外北京市衛生局提出,營利性醫療機構也可以按照相同的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規定》的出臺,一方面有利于緩解醫院對于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所引起
    醫療責任保險不負責     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002年4月出臺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于賠償范圍增加為:患者本身的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親屬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親屬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賠償額度也有了很大提高。     醫療責任保險的出現使得醫患雙方不必經歷漫長的訴訟程序,一旦發生醫療事故,由保險公司及時介入,處理糾紛、協商賠款并承擔賠償責任,不僅減輕了醫院的經濟負擔和醫生的心理壓力,而且使患者及家屬及時得到補償,避免了兩敗俱傷的結果。     雖然醫療責任保險可以代替醫院向受害者賠償,但并非受害者提出的所有賠償保險公司都予以支付。由于保險公司對于間接損害不負賠償責任,因此對于精神損害賠償醫院不能轉嫁給保險公司,也就是說遭受醫療事故的患者及家人若想就精神損害提出賠償,仍須向醫院提出賠償,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從這個意義上看,醫責險的保障是非常有限的。     醫療責任保險不負責     賠償故意及無過失造成的損失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若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或有過失,且又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損害,則責任人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條例中規定的由于過失造成患者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醫療事故可以轉嫁給醫療責任保險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但是由于故意造成的損失作為責任免除不能由保險承擔,而是由醫院及相關醫生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不能預見或難以避免的醫療意外所引起的損失,由于院方沒有過錯,不能依據過錯歸責原則要求其承擔責任,而這種醫療事故責任也不在我國當前《民法原則》規定的無過失歸責原則的適用范圍內,因此通常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來處理此類醫療事件。     這種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把醫療意外風險劃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醫療機構及醫生應承擔的醫療責任風險,另一部分是患者來就醫應承擔的醫療意外風險。     對于這兩種風險的轉嫁筆者認為應分別進行:第一部分的風險可以由院方在投保醫療責任險時要求附加投保無過失責任險,或者要求保險公司擴大保險責任;第二部分的風險分別是患者自己承擔的風險,不能由醫療責任保險賠償,應自行購買健康險或醫療意外險,主動為自己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而不應凡事都要醫院、要責任保險負責。     綜上所述,醫療責任保險作為一種責任保險,是用來轉嫁醫院及醫生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險種,并非是患者的保險,雖然醫責險可以緩解醫患糾紛、保障第三方即患者的權益,但是這種保障對于患者而言只是間接的,在發生醫療糾紛時要想獲得全面賠償,還是應該有一份自己的保險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