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箭股份(600879)擔保訴訟中止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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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7日 01:24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特別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本次訴訟受理情況
公司于2004年1月15日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31號《應訴通知書》及《民事訴狀》,詳情請參閱2004年2月3日《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刊登的公司公告。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1、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北京西四支行(以下簡稱西四支行) 被告:北京盈投科技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投公司) 被告:長征火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文中之公司) 2、有關糾紛的起因、依據及請求: 原告在《民事訴狀》中稱:原告與盈投公司于1998年8月19日簽訂了1998年工流字第046號《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盈投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億元,借款類別為流動資金貸款,借款期限為1998年8月19日至2001年8月18日,貸款利率按月息6.5175‰計算,按季結息;同日原告又與公司(當時名稱為武漢電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合同約定:公司對上述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截止至2003年9月21日,盈投公司共欠原告本金人民幣2億元及利息77004464.86元,共計277004464.86元。 三、法院裁定中止訴訟的情況 公司于2004年12月14日接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31號民事裁定書,對本案裁定如下: 法院在審理本項訴訟過程中查明,盈投公司作為原告,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起訴了西四支行,案由為房產轉讓糾紛,該案已于2003年8月25日立案,案號為(2003)高民初字第805號,盈投公司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國賓6號樓轉讓協議》的效力,判令西四支行退回購房款1.67億元及利息損失59914735.7元并賠償其它經濟損失7034315.69元,共計233949051.39元,案件尚在審理中。法院認為,該案件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國賓6號樓轉讓協議》效力的最終認定、《國賓6號樓轉讓協議》最終是否解除,與本案糾紛所涉及的貸款用途、貸款數額及本公司所應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范圍之間存在關聯性,本案的審理需要以該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裁定本案中止訴訟。 四、盈投公司訴西四支行情況 2003年8月,盈投公司因其與西四支行之間的房產轉讓糾紛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西四支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5日立案,盈投公司在民事起訴狀中稱:1998年西四建行為解決其自身的樓堂館所國賓6號樓問題,主動找到盈投公司讓其購買國賓6號樓,價格為1.67億元,在盈投公司無力購買的情況下,主動提出貸給盈投公司2億元人民幣,用于支付房款。雙方于1998年8月19日簽定了1998年工流字第046號《借款合同》,1998年8月31日,西四支行從盈投公司貸款帳戶劃走1.67億元,用于支付房款,1998年9月2日,盈投公司與西四支行簽定《國賓6號樓轉讓協議》,約定西四支行將國賓6號樓出讓給盈投公司并辦理有關產權登記,出讓價為1.67億元。其后,被告嚴重違約,遲延交房達一年半之久,至今不能為該房辦理產權證,致使盈投公司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造成巨大經營困難和巨額損失。盈投公司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國賓6號樓轉讓協議》的效力,判令西四支行退回購房款1.67億元及利息損失59914735.7元,并賠償其它經濟損失7034315.69元,共計233949051.39元。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之中。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沒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六、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訴訟中尚存在擔保合同是否存在虛假、擔保關系是否成立、主合同雙方是否串通等許多疑點。由于本次訴訟與盈投公司訴西四支行之間存在關聯性,目前已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而盈投公司訴西四支行一案正在審理中。因此,公司認為本次訴訟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產生影響。 七、備查文件目錄 1、應訴通知書 2、民事訴狀 3、民事裁定書 長征火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16日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