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出臺法規:明確禁止導游、接送員誘客購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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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6日 07:48 中新網 | |||||||||
    據澳門日報報道,澳門特區行政會昨日完成“修改旅行社及導游職業的法律制度”行政法規的討論。法規將進一步規范旅行社、導游和接送員的經營和工作,明確禁止“買頭”和引導、誘導旅客到特定地點購物等不規則活動。     澳門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表示,法規將在原法律規范導游(包括見習導游)的基礎上,加入“接送員”項目。即由旅行社聘用、在口岸與口岸之間或口岸與酒店
    導游接送員不可參賭     所有導游、接送員續牌時,必須參加旅游學院的課程并再次通過有關考試。所有導游、接送員在執行工作時必須佩戴可識別身份的工作證,有關工作證上必須載有所屬旅行社的名稱。法規將禁止導游、接送員引導、引誘旅客在既定或特定的場所購物、推銷及售賣商品。導游、接送員不可參與任何形式的幸運博彩活動。     唐志堅指出,法規中明確禁止藉提供屬上述法規范圍內的服務,向導游要求或收受金錢、財產或任何其它利益,即禁止俗稱的“買頭”。     非法導游查獲受重罰     法規對原法律的罰則作了相應的調整,其中,非法導游、接送員的處罰將由原有的五千至一萬元罰金增加到二萬至三萬元罰金,其所屬旅行社必須繳付相等于非法導游罰金的雙倍罰金。明顯違反該法規的導游、接送員可被吊銷工作證;屢犯者更可被禁止于一年內重新取回工作證。     法規還修改了對旅行社的有關規定。其中,旅行社或其分社須在可作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活動的不動產內經營其業務,其總社面積不得少于四十平方米、分社面積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旅游社設于各個口岸、用作經營業務的柜臺,以及旅游社所設的網頁,均必須獲得旅游局的事先許可。     此外,旅行社必須備有可供查閱的資料,如旅游路線、旅客的交通安排、每團導游的名稱及每團旅客的名單等。用作接送旅客的交通工具必須清楚標示旅行社的名稱。     有關法規將在澳門特區政府公報刋登后三十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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