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傍晚6時多,浙江衛視播出了我國大陸第一部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法規——《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獲得通過的新聞,杭州、溫州、寧波等地的許多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負責人興奮地紛紛相互打電話告知。
正在廣東湛江西瓜基地的溫嶺市箬橫鎮西瓜合作社社長彭友達抑制不住自己內心的激動,“盼望了這么多年,農民合作社有合法身份了!”
《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最大的“利好”就是:它第一個明確規定,合作社可以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從電視上獲知此事的彭友達說:“以前西瓜合作社沒名沒分,什么都難。去年?谖鞴匣卦饬伺_風,我找了老家的銀行貸款恢復生產,雖說我們是農業部掛號的示范性合作社,仍沒有一家肯放貸。人家弄不清合作社是啥性質,是企業法人還是社會團體法人,最后我以個人名義才貸了50萬元!
浙江目前發展了2300多家專業合作社(農民協會),帶動了135萬農戶闖市場,但由于沒有專業法律條例規定,合作社法律地位一直不明確,有的在工商部門登記成企業法人,有的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社會團體,貸款、納稅、保險……從事各類市場經濟活動都難。
浙江省人大7易其稿,制定的這部地方性法規,明確地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合作社的法定概念、設立登記條件、組織架構、股本構成等。條例在規定“一人一票”原則的同時,提出“可以按交易額與股金額結合實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表決,從而鼓勵了貢獻較大的社員;考慮到農業是一個承受自然和市場雙重風險的弱質產業,它又明確農民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有限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主要指中國鄉村各種專業合作社、社區合作社、專業協會或專業技術協會、各類經濟聯合體、合作社之間組建的聯合社等組織;是中國農民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按章程進行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它們成立后一般需要到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十屆人大代表、原中國農業大學校長毛達如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在《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出臺之前,各地出臺相關地方性法規應該給與充分的肯定,這不僅將大大推進其立法進程,而且為其進一步完善提供了不少值得借鑒之處。相信今后一個時期內將會有更多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出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星火燎原漸成氣候
來自農業部的信息顯示,截至2003年底,中國農村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我國總數已達140萬個,其中具有一定規模、運行基本規范的有14萬個,基本涵蓋了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村生產的方方面面。
五六年前的黑龍江省尚志市一面坡鎮農民還在為賣出自家的蔬菜競相壓價,而今他們的“蔬菜專業合作社”拋開中間商,決意提出直接對俄出口申請,這在中國糧食大省黑龍江還是第一次。
而在農業專業化生產比較發達的浙江、山東、江蘇、安徽等地,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已經成為當地農業振興最重要的重要助推器之一;在甘肅、四川、重慶、貴州、云南等省市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也在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中國農村越來越多的農民開始自發組織建立起自己的合作社、專業協會等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這在以往一家一戶的農耕模式中是無法想象的。
在河北省清苑縣,有一個“清苑縣農林高優專業社”,農民習慣叫它“高優社”,這是一個在新形勢下產生的農民合作組織!案邇炆纭眲撧k于1994年,現在有8000多戶社員,分布在周邊6個縣57個鄉。
一個被稱為“合作社愛好者”的鄉村試驗也十分值得我們關注。吉林四平市銀監局一位名叫姜柏林的37歲的官員,用業余的時間、個人的力量和智慧,創造了一個新型的非官方、與鄉村干部無關的農村合作社組織。這個組織是把農民們的資金集結起來統一入股投入信用社,由于合作社的實質是擁有參與農村金融組織管理和監督能力、擁有更大償還能力的真正的農民組織,所以入股的資金更多,信用社的大筆投資風險也得到了降低,農村發展中規模性的貸款就有了保障。幾年來,他已經在當地成立了十個這樣的合作組織,不但使得到實惠的農民們非常支持他,當地政府也開始支持他的工作,并引起了我國有關方面和加拿大合作社協會的關注。立法已成當務之急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勢頭十分喜人,更令人欣慰的是,從2004年起,我國政府已經在財政上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開展信息、技術、培訓、質量標準與認證、市場營銷等服務,并積極推進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立法工作。
不僅是浙江省,從中央到地方,用法律撐起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保護傘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人的共識,并被認為是當務之急。
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浙江衢州市農業科技研究所所長汪惠芳一份關于“農村(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提案引起關注。
2003年,汪惠芳和其他30名人大代表向全國人大提出了設立“農村(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議案。不久他們得到了答復: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已建議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并正在進行立法調研和起草工作,爭取盡早完成草案并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03年11月,政府有關部門對汪惠芳等代表的議案做了答復。農業部和供銷合作總社都肯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重要地位。
上,F代城市與區域發展研究院秘書長何興剛說,中國是目前亞洲除朝鮮之外惟一沒有為合作社立法的國家。由于合作經濟組織無配套法規政策,法律地位不明,缺乏相應的政策法規支持,導致合作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
全國政協常委、清華大學教授王光謙指出,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工商登記中尚未取得單獨的法人地位,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沒有法律保護的環境下運作。糧、棉等大宗農產品長期保留著相當程度的部門壟斷,這就排除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合法涉足這些產品購銷的可能。如何制定好《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
面對來自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社會各界的呼聲,我國已經開始了緊鑼密鼓的立法工作。除了浙江等省的積極行動外,十屆全國人大已經把《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正式列入立法規劃,并且進展順利而快速。各界人士也對此積極諫言,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議。
國外的一些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多次到國外考察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立法的毛達如教授告訴記者,歐洲多數國家農民協會產生與發展的歷史悠久,數量也較多,所以各國政府很早就以社會團體的形式予以立法。歐洲農民協會在維護會員權利和利益,為會員提供大量服務的同時,也在決策咨詢、政策宣傳、政策實施、疏導矛盾等方面給予政府以大量的支持,尤其是在歐盟及國際政治舞臺上,農民協會與政府更是在國家利益上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成為政府的伙伴,為維護歐盟各國及歐洲的整體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教授張洪武強調說,合作社作為一種獨特的經濟組織形式,其內部制度與現代公司型企業相比有著本質的區別。對合作社這樣一種獨特的經濟組織形式,必須有專門的法律規范。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立法涉及的對象十分復雜。包括社區合作經濟組織、供銷社和農村信用社在內的傳統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還處在分化和改革過程中,在立法時,要考慮到傳統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可能的變化,為其分化留下足夠的空間?梢暂^為籠統的提出支持供銷社領辦新型農民合作組織,鼓勵發展為農民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度創新,增強服務功能等。立法的側重點應是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法律上應明確其財產關系和責任形式,明確其與政府的關系,明確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政策等。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是具有實質區別的兩個范疇,在立法時,要予以明確。
作者:朱繼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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