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價制度面面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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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4日 10:48 證券時報 | |||||||||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通知,從明年起實施首發股票詢價制度。業內人士指出,盡管詢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發行定價的主觀和隨意性,為形成一個市場廣泛接受的發行價格奠定了良好基礎,但該制度在某些具體操作細節上還有待進一步明確,而且其中的一些問題也應引起投資者的重視。     初步詢價環節有待完善
    有業內人士指出,詢價制度中的一些具體操作細節還有待進一步明確。他們希望監管部門在即將組織的培訓中能就相關細節問題給予指導,以保證詢價制度的順利實施。     業內人士指出,證監會日前發布的《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及相關《備忘錄》中,僅對初步詢價對象的數量、參與詢價的方式、報價區間的上限不得高于下限的比例等作出了規定,而對于發行人及保薦機構如何在這些報價中確定發行價格區間等問題并沒有作進一步明確。     首先,發行人及保薦機構如何選擇初步詢價對象?詢價對象選擇的不同,會對發行價格區間的確定產生很大影響,進而影響到最終發行價格的確定。依照《通知》,初步詢價的對象由發行人和保薦機構在符合詢價對象條件的機構投資者(至少20家)中選擇,至于如何選擇,《備忘錄》中僅規定,選擇對象應包括三類以上的機構投資者,其中基金管理公司和QFII應占詢價對象總數50%以上。業內人士認為,對于發行人及保薦機構來說,選擇詢價對象時,盡管有數量和占比上的限制性規定,但其選擇的空間依然很大。如果被選擇為初步詢價對象的機構投資者中有一些并不參加以后的累計投標,他們的報價合理性又將如何制約?作為機構投資者,他們能否主動參與初步詢價?     其次,發行人及保薦機構如何在眾多報價中確定一個合理的發行價格區間?《通知》和《備忘錄》中僅規定,詢價對象參與初步詢價時,其報價區間的上限不得高于下限的20%;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根據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區間,詢價區間的上限不得高于下限的20%。但對于參與初步詢價的機構投資者來說,有可能存在對1家公司投資價值判斷的分歧,由此導致他們報價的不同。面對這些高低不同的報價,發行人及保薦機構如何從中確定一個合理的、上限不得高于下限20%的發行價格區間?如何使確定的發行價格區間能夠表達市場在一定程度上的共識?如何防止價格操縱,使詢價區間盡可能合理?這其中涉及到的一些技術層面的因素顯然還有待明確。     申購風險未必降低     業內人士還指出,與原有固定市盈率的定價方式相比,詢價制度并不能降低申購風險,新股上市后跌破發行價的現象依然有可能出現。     中信證券(資訊 行情 論壇)研究員房慶利表示,新股詢價制度的出臺,并不意味著新股發行價格將大幅降低,從而對二級市場現有相近的股票產生向下的牽引作用。他認為,由于機構定價能力的增強,詢價制度下股票發行價格將越來越接近二級市場,從而使一級市場的股票申購收益大大降低,因此,申購風險依然不能忽視。     從歷史上看,新股上市首日跌破發行價往往集中出現在市場極度低迷的時期,而投資者只要避免在此期間參與新股申購即可回避申購風險。不過,在詢價制度下,如果發行價格確定不合理,或者市場出現劇烈波動,申購風險則不能像以往一樣得到簡單的預測。     業內人士還指出,詢價制度雖有助于發揮機構投資者價值發現的功能,但其前提條件是大家都保持理性。如果市場出現大幅波動,機構投資者的“理性前提”有可能遭受考驗,在行情出現連續下跌過程中,較低的發行價格將進一步推動市場下跌,相反也會使市場過度上漲。     機構研究實力面臨檢驗     由于詢價制度不會必然降低新股發行及申購的風險,因此,在市值配售的發行方式下,如何鑒別并回避上述風險也成為中小投資者必須面對的難題,這也意味著機構投資者的研究能力將面臨市場的檢驗。     招商證券研究員黃順祥表示,中小投資者一方面應增強自己的研究和判斷能力,另一方面也應提高對機構投資者定價水平的鑒別能力,并以此作為是否參與配售的參考依據。     近年以來,隨著價值投資理念成為市場主流,各機構均加強了自己的研究實力,不過,券商研究市場卻已開始呈現壟斷的局面,在市場上獲得較多認同的研究報告主要來自屈指可數的幾家大券商,研究能力呈現出參差不齊的狀況。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表示,一些知名度不高的券商有可能在某個行業和領域處于領先地位,因此,中小投資者也不應該盲目跟從那些大券商的申購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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