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通知”變“補充通知”國稅總局收回成命
個別規定仍有缺憾,一些企業抱怨地方執行動作遲緩
本報記者 施家三
精彩回放
9月13日,本報以《個人外貿遭遇國稅“緊急通知”》為題,報道了由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的下發,新的《外貿法》對個人放開經營權的重大突破,將由于企業無法辦理出口退稅而變成一紙空文。
9月20日,本報又以《國稅“緊急通知”可能刺激虛開發票》為題,報道了一些發票販子盯上處于困境中新辦小型外貿企業大肆推銷發票。文章表達了一些業內人士的擔憂———政府在認真貫徹“37號”文件之時,將會是那些代開發票者生意最興隆之日!這與國稅總局出臺“緊急通知”的初衷———“打擊和防范虛開發票和騙抵稅款”的本意將背道而馳。
9月27日,本報以《“新小外貿”出口退稅問題引起國務院重視近期或許就會有佳音傳出》為題,報道了記者從商務部了解到的事情重大進展。
新辦小型外貿企業企盼已久的出口退稅問題,將隨著國家稅務總局12月1日《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的下發而得到解決。今年7月1日新頒布實施的《外貿法》在被“緊急通知”“吊空”5個月之后,終于“著陸”走上運行軌道。
國稅總局修正“緊急通知”
12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官方網站公布了《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記者注意到,“補充通知”首先承認,此前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在實際執行中存在問題。為了進一步做好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認定和增值稅管理工作,特作補充通知。
“補充通知”第二條規定,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中只從事貨物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專用發票的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為解決出口退稅問題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案頭審核、法定代表人約談和實地查驗,符合企業設立的有關規定,并有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可給予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但不發售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后企業若要經營進口業務或內貿業務要求使用專用發票,則需重新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這就把之前“緊急通知”規定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必須一年內實際銷售額達到180萬元”,或者“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方可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規定作了徹底的修正。對于這樣的修正,業內人士表示了無可奈何的欣慰。因為他們覺得這一情況本不該發生的,或者即使發生了,也應該更早就得到解決,因為“緊急通知”才出臺,就有很多新辦外貿企業提出質疑,而且5個月來大批企業、媒體一直呼吁不斷,但問題還是拖了5個月才得到解決。當然,盡管如此,畢竟問題得到了解決,業界對國家稅務總局正視問題的態度表示欣慰。有企業稱這是政府加強執政能力的一大進步。
“補充通知”同時修正指出,《緊急通知》第一條第(一)項所稱新辦小型商貿企業是指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由于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尚未進行正常經營,對其一般納稅人資格,一般情況下需要經過一定時間的實際經營才能審核認定。但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到180萬元以上的新辦商貿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也可認定其為一般納稅人,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企業抱怨地方執行動作遲緩
當新辦小型商貿企業為出口退稅有了“尚方寶劍”而歡呼時,一些動作麻利的外貿企業已經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了。然而不少企業反映,當地稅務機關都稱沒收到通知。北京就有企業反映,他們到海淀區國家稅務局去辦理申報手續時,就被告知沒有看到“補充通知”。當地稅務官員稱,“就是看了也沒用,即使真有的話,我們也需要等著市局出具體的實施細則才能辦理,你們回去等著吧!”不少地方的企業也反映去具體申辦時碰了釘子。
有企業抱怨說,國稅62號補充通知是12月1日的文件,真正公布的時間整整拖后了一周的時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稅要根據國稅總局的62號文再制訂實施細則的速度最快也要一周吧?等省級機關再把細則轉發到地市級,地市級再轉發到縣區級,等具體操辦的稅務所接到通知,再接收納稅人的申請,再等著國稅的官員們實地考察,考察后各企業的法人代表還要等著約談,整個過程太冗長。
有的地方反映雖然拿到了一般納稅人的資格,但是也是一波三折。他們反映說,稅務機關對這個“補充通知”咬文嚼字,一會兒說缺這個資料,一會兒又說缺那個資料,再一會兒又說這個資料不對,資料是被補了又補,改了又改,好不容易才拿到。
個別規定仍有缺憾
有業內人士認為,造成基層稅務機關執行遲緩,要“咬文嚼字”的原因,是“補充通知”個別地方規定不明,仍存在缺憾。例如,“補充通知”將對外貿易經營者嚴格分為進口經營者和出口經營者不科學,因為當今對外貿易經營者很少有人只做出口而不做進口,而且在同一個企業里如果出口貿易可以按一般納稅人對待,進口貿易卻只能按小規模納稅人對待,這個企業的財務如何做帳呢?在稅務上又如何操作呢?
在北京,有外貿企業向稅務機關咨詢時認為,自己無論按照“補充通知”的第一條還是第二條的要求,都符合申報一般納稅人條件。但國稅局的人說,如按第二條規定,要先做一些日子出口,再提出做進口,不能同時提出,原因是文件上沒有寫明開始就可以進口出口都做。
再比如,有稅務官員在經辦中反問企業,文件中說“新辦商貿企業”,誰知道何時注冊的算是新辦?文件中說“新辦小型商貿企業是指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誰知道批發兼零售的企業可不可以?(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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