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民
一個故事說,一些外國企業家和中國企業家到某個國家投資辦企業。外國企業家研究該國的立法與管制,適應關利用之,結果成功了。中國企業家抱怨立法與管制太嚴,總想通過上層來改變制度,結果失敗了。對企業來說,立法與管制是一種無可更改的硬約束。只能適應,這就是適者生存的道理。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企業只有守法,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經營,才能生存和發展下去。從事違法活動也許可以在法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得到“第一桶金”,但絕非長久發展之計。而且,更重要的是,立法對自己和別人都同樣是一種約束,企業不僅應該守法,還要懂得利用立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就是企業的法制意識。記得20世紀80年代,海南三九和深圳三九曾為三九胃泰的發明權打過一場當年轟動一時的官司。根據我看到的資料,恐怕三九胃泰最早還是由海南這家企業開發出來的,但這場官司最后的結局是海南輸了。究其原因是深圳注冊在先,海南注冊在后,注冊時間才是判決的依據。這個案件說明海南這家企業法制意識淡薄,不懂得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前些年,我國一些企業在國外遇到反傾銷訴訟時不知道運用法律武器提起反訴訟來保護自己,仍然在于把法律作為限制性約束,沒想到法律可以限制你,也可以限制別人。我們的許多企業家對法律了解甚少,不去研究如何利用法律保護自己,在國內外競爭中能不吃虧嗎?
現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不是法律讓你作什么才能作什么,而是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就可以作。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完善的,能利用法律的漏洞決不是違法,而是企業家經營的高明之處。現在“合理避稅”已為許多人所熟悉了。“合理避稅”與逃稅有本質的不同。前者利用了稅法的不完善之處或漏洞,是正大光明的;后者是犯法的。我們現在都知道股票期權是一種激勵機制,其實在50年代初企業采用股票期權是為了合理避稅。當高層參與分紅時,要交納多次稅,一次是分紅的利潤要交納公司所得稅,第二次是個人分紅后還要交納個人所得稅,而且,這兩種稅都是累進的。采用股票期權時,獲得股票期權的高層在股市上實現自己的收入,稅收就減少了。同樣,當稅法規定按貨幣收入征稅時,企業以實物津貼的形式支付員工的工資,就減少了稅收。這些作法在法律上都沒有什么違法之處,但實際上利用于稅法的漏洞。善于這樣做的企業家不是違法者,而是精明人。從另一個角度看,法律也正是在不斷被人鉆空子的過程中完善起來的。
在任何一個國家,都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不突破道德底線的情況下,用某種對策來對付自己無法忍受的管制也不失為明智之舉。比如,在一些城市實行房稅上限,即規定房稅的最高限或房稅的增長率。這使一些房東不滿,但如果他們稅收高于房租上限的房租就違法了。于是,他們就在出租的房屋中放一個桌子或一些破爛家俱,房租按政府的規定收取,但這堆家俱另收租金,兩者加起來正是市場自發調節時的均衡房租。對家俱收租金,甚至收高租金,都不犯法。租房者也愿意接受,因為如果不接受,就租不到房子。這種作法實際就把房租上升的價格管制否定了,政府也無可奈何。企業或人民的這種對策往往使政府的管制無效,當政府意識到對策防不勝防時,也就不得不取消那些實際上不合理的管制了。記得前幾年,我國有關部門實行不許降價的汽車“自律價”,但在供大于求的情況,企業的對策就是用贈保險等方法變相降價,最后有關部門不得不宣布政府自律價。用對策來迫使政府改變某些不合理的管制作法,可以稱之為“倒逼機制”。這種機制在制度創新中起了重要作用。
其實即使在法律較為完善的發達國家,立法與執法之間還是有差別的。比如,歧視價格、捆綁定價,掠奪性價格等定價方式在美國的“反壟斷法”中是明文禁止的,但實現中運用的相當廣。這就在于,一種行為是否違法,一是要有人起訴,二是要由法院作出裁決。如果民眾把這些定價方式作為一種商業營銷作法,普遍接受,也就法不責眾了。即使有人起訴,法院不裁定違法,也就合法了。美國反壟斷法的裁定中有一個理性原則,即只要有利于整個經濟的行為就可裁定為不違法。“反壟斷法”對企業合并有嚴格限制,但近年來合并已成風,還沒有哪一起被判定為違法的。法律有滯后性,這種作法實際上防止了落后的立法對經濟發展的制約。
對企業影響最大的還是管制,許多經濟學家認為,管制破壞了市場機制的作用,也為管制者腐敗提供了條件。何況在實踐中由于下有對策,往往成了一紙空文,因此,總的趨勢還是管制在削弱。這對企業當然是好消息。
一個企業應該學法、懂法、守法、用法,還可以利用法律與管制的不完善之處實現自己的目的。想去改變現行的法律與管制制度是不容易,但利用法律還是能做到的。這樣的企業能不成功嗎?
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