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上周五宣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內不再安排首發公司發行股票。而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社會公眾投資者不適用于新股發行詢價制度。這意味著,社會公眾投資者并不能參加股票發行詢價和配售。
證監會上周五發布的《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稱,詢價對象是指符合證監會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
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和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以及其他經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投資者。
那么,為何其他社會公眾投資者不能參加詢價和配售?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機構投資者參與詢價和配售并不是賦予其特權,其出發點是希望借助機構投資者的研究力量和定價能力,逐步引入成熟市場的發行定價機制,穩步推進證券發行的市場化改革。
他說,《通知》要求不超過20%或50%的發行數量向詢價對象配售,目的在于約束機構投資者的報價行為,防止報價的隨意性,使詢價結果更加合理。隨著市場的逐步成熟,長期以來存在的申購新股無風險的狀況將逐步得到改變,申購新股應該建立在論質定價和承擔風險的基礎上。要求機構投資者承諾將獲配股票鎖定三個月的規定,使機構投資者在報價不合理的情況下即使通過參與詢價獲配股票,也并不一定比其他社會公眾投資者享有更多的獲利機會。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相比較而言,機構投資者由于其管理的資產規模較大,可以在研究、人才和管理上投入更多的資源,因而也有較高的定價能力、風險判斷和控制能力,有利于對發行人的內在投資價值和發展前景進行綜合評價,并在此基礎上形成合理價格,也為公眾投資者的認購提供了重要的價值判斷標準。
另外,由于技術方面的原因,社會公眾投資者參與詢價將大大增加實際操作的復雜性,造成不必要的風險。因此,《通知》規定只有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詢價和配售。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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