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體育風險進行預防和處理的方法有許多,根據賽事經營的特點,特將其歸納為以下三種:
風險回避法:即在組織任何體育活動前分析該活動是否存在有重大事故的隱患和發生的可能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而且活動組織者不能或不愿意承擔相關事故責任,就應該取消該活動或采用其他活動代替。這種方法適合于易產生嚴重后果并且發生頻率較高的風險類型
中。
風險轉移法:指賽事經營者通過購買保險、簽署合同等方式將風險盡可能轉移給其他組織與個人的方法。前者指賽事經營者或體育活動參辦者支付一定的保險費用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則負責承擔事故發生后的經濟賠償。后者則包括兩種不同的情況,一是賽事經營者同有關責任人員如教練、醫護人員等簽署合同,由他們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負責;二是通過讓某項體育活動的參與者簽署免除責任協議,使傷害事故的可能受害者放棄追究賽事經營者法律責任的辦法。但在簽署這類合同時,一定要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減小風險法:這種方法是賽事經營中風險管理的核心。人們應充分認識到風險的存在,并采取各種有效的、合法的預防措施和處理方法,從而減小傷害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因事故造成的負面影響和損失。具體內容包括加強員工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全面檢修、維護場地器材、加強安全監督與管理等。
(李清)
《市場報》 (2004年12月10日 第二十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