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評新上市規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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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0日 08:16 上海證券報 | |||||||||
    根據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新的股票上市規則,從今天起,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于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并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請暫緩披露。     上市公司向交易所申請暫緩披露,同時需說明理由和期限,必須具備擬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未發生異
    由于涉及到商業秘密的信息披露可能會對上市公司造成較大的影響,從而給競爭對手制造機會,不利于公司利益,同時間接損害到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因其特殊性,暫緩披露有其必要性和積極的一面。但是何種擬披露的信息是屬于存在不確定性應該有具體的細則予以界定,否則就易形成拍腦袋決定的弊端。     如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兼并合并等收購重組行為所涉及的談判一般是一個復雜緩慢的過程,在這過程中必定存在著較大的不確定性,如果此時上市公司暫緩披露,同時又具備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的條件,但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士在書面承諾后又在緩沖期通過其他渠道買入公司股票,最終通過信息公開披露后股價上升兌現利潤,這種行為又如何予以監管?     雖然確定重大事項首次披露的時點并細化持續披露的要求比較完整,形成決議、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等都需要及時披露,但在只有意向及商討過程中的信息泄密是很難予以監管的。     在修訂后的股票上市規則中新的信息披露制度還存在一些較難理解的模糊之處,在衡量具體可暫緩披露的申請案例中還缺乏統一清晰的標尺。上市公司向交易所申請信息暫緩披露,就表明控股股東或董事會對擬暫緩披露的信息是知悉的,而公眾股東及其他性質的法人股東會由于暫緩披露而導致信息知情權的不對稱,暫緩披露的這段期限就是信息不對稱的時間周期。在目前不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還很不規范的市場環境下,無形中可能會給某些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規范的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董事會提供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拖延披露時間的條件,也會在暫緩披露期提供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內部人利用掌握的信息資源進行權力尋租的空間。     在交易所從保護公司利益出發進行信息披露可暫緩實施的前提下,在避免投資者受不確定的信息誤導的基礎上,如何提高控股股東的誠信及完善暫緩披露期事后監督考核則至關重要。新的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市場經過實施積累后制定更周密及高效透明的信披制度來予以補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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