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胡雪良 通迅員 沈雁
今年以來,浙江省消協受理金融保險業投訴99件,大部分是對合同中霸王條款的不滿和指責。近日,浙江省消協對十家省內保險公司的車輛損失險條款進行了調查,發現都或多或少存在著加重被保險人義務,減輕自身責任的問題,有些條款不僅不合理、甚至不合法。
問題一 強制向第三方索賠
典型條款: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賠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或仲裁。
點評意見:保險事故發生后,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予以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保險事故的發生屬于第三者責任的,被保險人也可以要求第三者進行賠償。
問題二任意設置免賠率典型條款:保險車輛因第三方造成損壞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但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險人予以賠償,但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范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50%。
點評意見:不管被保險人是否有過錯,一律實行絕對免賠率,實質上是將自身的經營風險轉嫁給被保險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條款屬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身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應屬無效。
問題三殘車強制退回典型條款: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應當盡量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殘余部分協商作價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點評意見:《保險法》規定,如果是足額保險,保險公司賠付后,受損車輛歸保險公司。如何處理受損車輛,是保險公司的事情。該條款籠統地規定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殘余部分價值,實質上是強制規定將殘車賣給被保險人。
問題四 單方規定管轄法院
典型條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本保險合同內容或理賠與保險人有爭議不能協商解決時,可以在下列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一)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機構仲裁;(二)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點評意見:合同當事人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中協商確定管轄法院。但保險公司卻在格式條款中,限定了被保險人協商時的選擇范圍,限制了被保險人的選擇權。
問題五 擅自降低費用限額
典型條款:一家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規定:“經保險人同意的,由被保險人支付第三者的搶救費、施救費、仲裁及訴訟費、律師費賠償的總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點評意見:保險公司不論被保險人支付的施救等費用是否必要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遠遠低于法定的最高限額標準,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實踐中將會損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問題六 任意設置拒賠條款
典型條款:保險公司單方設定通知時間。并規定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履行義務,保險人有權部分賠償或全部不予賠償或解除保險合同且不退還未到期保險費。5家保險公司有類似條款。
點評意見:《保險法》第27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只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上述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必須給予賠付。
《市場報》 (2004年12月10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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