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龍集團(600242)股東股權被法院繼續凍結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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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0日 06:15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我公司接中國證券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粵高法民終字第9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效力,陽江市長發實業公司持有我公司國有法人股30145956股被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凍結,凍結期限從2004年12月7日至2005年6月7日。陽江市長發實業公司持有的我公司股權是因該公司與廣東發展銀行陽江分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被法院凍結。我公司已相繼在2003年1月8日、2004年2月27日以及2004年6月14日的《中國證券報》及《上海證券報》上披露。
特此公告 2004年12月9日廣東三民律師事務所關于廣東華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致:廣東華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三民律師事務所(“本所”)接受廣東華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華龍集團”)之委托,指派梁振秋律師出席華龍集團2004年度臨時股東大會(“本次股東大會”),并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臨時提案的提出等相關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規范意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條例、規則的規定出具。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之目的,本律師依照現行、有效的中國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相關條例、規則的要求和規定,對華龍集團提供的與題述事宜有關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資料予以了查驗和驗證。同時,本律師還查閱了本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需查閱、驗證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資料和證明,并就有關事項向華龍集團及有關人員予以詢問并進行了必要的專題討論。 在前述驗證、討論過程中,本律師得到華龍集團如下承諾及保證:其已經提供了本所認為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頭證言,有關副本材料或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對于出具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的證據支持的事實,本律師依賴華龍集團及有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或咨詢意見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律師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的事實,并基于對有關事實的了解和對法律、法規的理解發表法律意見。 本律師僅就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所涉相關問題發表法律意見。 本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華龍集團本次股東大會決議按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本律師根據現行、有效的中國法律、法規及相關條例、規則的要求,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就題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本律師審查,2004年11月5日,華龍集團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依法決議召開集本次臨時股東大會,關于召開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已于2004年11月6日刊登于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中國證券報》上,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日期業已超過30日,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意見》的規定,符合華龍集團《公司章程》。 華龍集團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已于2004年12月9日上午9:30在廣州市寺右新馬路111號五羊新城廣場21樓公司會議室召開。經本律師審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意見》的規定,符合華龍集團《公司章程》。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經股東大會秘書處及本律師查驗出席憑證,截止2004年12月9日上午9:30,出席華龍集團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數為30145956,占華龍集團總股本的17.32%。 經本所暨本律師驗證,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 三、關于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經本律師見證,華龍集團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采用有關法律、法規及華龍集團《公司章程》規定的記各投票表決的方式進行,通過了如下議案: 1、否決了岑長篇先生辭去公司董事的議案; 2、否決了曹世軍先生辭去公司董事的議案; 3、否決了同意提名陸宇清先生、張強先生、顧振其先生為公司董事侯選人的提案; 四、關于新提案的提出 根據本所律師審查,在規定時間內,未有股東提出新的提案。 五、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華龍集團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及《規范意見》的規定,符合華龍集團《公司章程》;出席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合法、有效。 廣東三民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 2004年12月9日上海證券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