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9日,加邊境服務署作出終裁決定,裁定原產于或出口自中國的緊固件產品存在傾銷及補貼,傾銷幅度為3.46%-170%,平均傾銷幅度為71.95%,補貼額為每公斤緊固件產品1.25元人民幣;裁定原產于或出口自中國臺北的緊固件產品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1.39%-170%,平均傾銷幅度為68.94%;終止對原產于或出口自中國臺北的緊固件產品的反補貼調查。邊境服務署在終裁決定中指出,由于中國政府在反補貼政府答卷中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使加調查機關不能根據答卷中的信息計算補貼額,同時,在燒烤架反傾銷反補貼案中,調查機
關搜集的信息只有極少量可適用于緊固件案,因此,在終裁決定中,調查機關采用了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來計算被調查產品的補貼額。補貼額由被調查產品的原材料和加工成本之和減去出口價格獲得。加國際貿易法庭將就本案的損害部分繼續進行調查,并將于2005年1月7日之前作出終裁決定,并最終確定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征收。如國際貿易法庭裁定傾銷或接收補貼的被調查產品沒有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本案將終止調查,所征收的臨時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也將被返還給加進口商。任何利害關系方可就加邊境服務署的終裁決定向加聯邦上訴法院申請司法復議。利害關系方包括受終裁決定直接影響的進口商、出口商、出口國(地區)政府和申請人等。
(信息來源:駐加拿大經商參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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