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報記者 鄭莉莉 發自北京
國家外匯管理局12月8日透露,為進一步便利和規范企業和財政預算外單位公務出國(境)(以下簡稱“公務出國”)用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于日前發布施行《關于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公務出國用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通知》對公務出國用匯進行了幾個方面的規范,首先是根據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實際需要設置供匯項目。境外差旅費增加了交通費、翻譯費、通信費等新項目。除境外差旅費以外,企業和預算外單位人員每人每次公務出國還可以使用自有人民幣購買等值400美元,作為個人在境外的零用費。
其次,合理制定供匯指導性限額。企業和預算外單位人員公務出國差旅費用匯,既可從銀行購匯支付,也可使用自有外匯。使用人民幣購匯支付公務出國費用的,凡出境時間在30天(含30天)以下的,每人每次可向銀行購匯等值3000美元;出境時間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銀行購匯等值5000美元。使用自有外匯支付公務出國費用的,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在根據實際需求編制合理用匯預算后,從本單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中支付。
另外,鼓勵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公務出國人員使用境內外幣信用卡。《通知》規定,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公務出國人員可以使用銀行外幣卡支付公務出國費用,對于使用外幣卡在境外形成的公務活動外匯透支款,可以在返回境內后按照銀行外幣卡有關規定補購外匯。
《通知》對規范購匯手續提出,凡在出境前辦理購匯手續的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出國人員,須持加蓋本單位印章的《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公務出國用匯預算表》及出國人員身份證明等材料到銀行辦理;購匯金額超出供匯指導性限額的,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后到銀行辦理。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出國人員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在回國后補辦購匯手續。
一直以來,因公務出國供匯范圍主要針對的是財政預算內的單位,而這次正是對企業和預算外單位公務出國用匯缺乏統一的管理規定給予了補充。
《國際金融報》 (2004年12月10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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