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警示
本報訊(記者/劉茜 通訊員/葉華新)商品承諾了“三包”,商家也同意換貨,但換來換去還是換不好,最后告訴你“三包”期過了,留在手里的還是一件廢品。廣州市消委會有關人士提醒,“三包”維權小心陷阱。
消費者張先生購買手機時,商家承諾在期限內如有質量問題可以換貨。張先生的手機先后換了7次,最后換的一部手機使用不到兩個月又出現問題,拿去換貨時被告知“三包”期已過,原來商家只遵循“從開發票之日算起”,而未按“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的規定。
消委會有關人士提醒,消費者換貨后,商家一定要主動在發票或有效憑證背面蓋章注明,遵循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三包”期限的規定。
記者在廣州市消委會還了解到,涉及退貨時的折舊費計算也引起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諸多糾紛。張先生在最后要求退貨時就遇到了麻煩,當時商家說不僅不能退錢,還要張先生倒賠給商家錢。因為從發票之日算起,張先生的手機已使用9個多月,按每天0.5%折舊率計算,200天內才有退錢可能,張先生的情況當然要“倒找”了。
消委會提醒,退貨商品折舊費的收取,應以最后換貨日期算起。
日前記者了解到,消費者還遇到廠家倒閉“三包”終止問題。消委會有關人士說,只要廠家停止生產或廠家倒閉,其所售商品的“三包”也就隨之免去,這種觀念存在于不少商家的認識中。
但事實上,按照《消法》規定,是誰銷售,誰負責。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代將商品送到維修點修理,商家不能以廠家倒閉為由終止“三包”。(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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